摘要:我们HR在招聘的时候,肯定遇到各式各样的员工,如果员工入职时,隐瞒“坐牢”信息,算欺诈吗?你如果将员工以不符合公司要求,或者以不胜任为由辞退,会获得支持吗?我们HR该如何预防这种招聘风险呢?
员工入职时,隐瞒“坐牢”信息,算欺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面的第(六)项是跟刑事责任有关联的,那么员工曾经有过刑事责任的(即我们俗称的“坐牢”情形),属于这个第(六)项的规定内容吗?那如果用人单位依据第(五)项的要求,即欺诈情形的,依据欺诈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下面我们就和大家分享一下2022年7月份被判决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里面就是员工在入职的时候,隐藏了“坐牢”的信息,公司发现后,却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进行辞退,最终这个可以隐瞒的信息,属于入职欺诈吗?
案例中的公司信息和员工信息均进行了隐藏处理,非真实信息。
我们先来看一下企业的上诉请求信息,上诉人企业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刘某的答辩意见:被上诉人不属于劳动合同第39条第6点的情况,在C人力资源公司提交的个人简历与本案无关,且被上诉人并未在个人简历表上签署无犯罪记录的条款。
上诉人企业的原审诉讼请求:1.企业不予支付刘某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495.29元;2.企业不予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481.1元;3.企业不予支付刘某拖欠的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工资奖金5450元;4.企业不予支付刘某律师费5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企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7495.29元;二、企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0481.1元;三、企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四、驳回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企业已预交),由企业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出具《退工手续备案表》,以被上诉人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但是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无法胜任工作。上诉人主张真正解除理由系被上诉人入职时刻意隐瞒其曾于2019年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事实,首先,该理由并非上诉人在《退工手续备案表》中明确的解除理由,其次,被上诉人并非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在入职上诉人处前受过刑事处罚,且被上诉人入职前刑事处罚完毕,不影响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的履行,上诉人未能证明被上诉人刻意隐瞒犯罪的事实。故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综上,上诉人企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位HR们,是不是被这个案例惊到了?员工即便有“坐牢”信息的,在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公司发现后,将员工辞退,却导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了经济赔偿金。
因此,我们HR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以员工身份具有瑕疵信息,最终以欺诈的理由去解除合同的话,可能会造成违法解除!
那么这个风险怎么预防呢?请各位HR伙伴做好背调工作,其次,在应聘登记表里面做好有关事项的登记和备注,如果被公司发现的,以严重违纪进行处理。如果我们不对表格进行设定的话,最后HR肯定要背锅的!
15楼 霓殇
请各位HR伙伴做好背调工作,其次,在应聘登记表里面做好有关事项的登记和备注,如果被公司发现的,以严重违纪进行处理。如果我们不对表格进行设定的话,最后HR肯定要背锅的!
14楼 他乡沈冬青
仅供大家工作参考!
13楼 凯锐丽
谢谢分享
12楼 悠然自得的tracy
不能因为做过牢,就否定一个人
11楼 轨迹99
打卡
9楼 sekien
涨知识了
8楼 HIFI
打卡
7楼 丫丫兔
不叫刻意隐瞒,谁不希望展现好的一面给大家
6楼 小小芦荟
学习了
5楼 salina8358
公司自己也知道不对,所以才用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
4楼 无翼行空
老师总是忽略具体的案情背景
他乡沈冬青
@无翼行空:这个案件基本上没有删除什么内容。你要案情背景,那就必须把一审法院的案件内容分享过来,那个没有必要。我这里分享的是二审法院审理的大致步骤。你了解一下思路就行了。这个才是关键,背景告诉你了,意义不大!
他乡沈冬青
@无翼行空:楼下有HR伙伴分析了,你可以看楼下的分析。
3楼 powerhujun1
只要你不问,我就不会说
他乡沈冬青
@powerhujun1:有道理。
2楼 大卡
沈冬青老师——
本篇文章来自沈冬青老师的分享。大家可以在评论区多多留言与老师互动,也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关注老师上线的《详拆绩效考核之【关键事件法】》课程!
1楼 叶治国
坐牢是入职前的事,如果案例已处理完那这个人就是一个正常的公民,他应该享有正常人的工作权利;如果企业工作有理由可以不聘用有坐过牢的人,那就另当别论,否则企业不可以直接拒绝!
他乡沈冬青
@叶治国:是的。分析的很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