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劳动合同等文件使用人力资源部章,是否影响文件效力? 现在,有不少的小伙伴问到这个问题,离职协议、劳动合同有的用的是公司章,有的用的是合同章,有的用的是人力资源部的章,那么具体那个章更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据解决劳动争议的案件看,一般进入劳动争议后,司法机关判定相关文件是否有效,主要看公司签章行为是否为其自身的真实意思表达,一般情况下公司一旦认可了签章的真实性,通常不会由此导致协议效力被否定。但公司公章与人力资源部门章、合同专用章等其他用章在法律效力、适用领域、印章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公司公章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能够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担责任、法律效力最强的印章;人力资源部门章是部门内设章,效力范围局限于部门内部,原则上无法代表公司;合同章一般作为公司对外签订业务合同的专用章。对此,仍建议企业正确使用印章,有利于降低用工法律风险和成本。 具体来说,公司针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终止或者培训、竞业限制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优先使用公章,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鉴于公章用印流程较长,公司可制作人力资源部内部的专用章并进行备案,对于离职证明、在职证明等文件适用,并制定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对人力资源部门的专用章的固定使用领域以及文件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并严格执行,以同时确保流程处理效率和文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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