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 2021-09-10 16:47 回复 赞(0) 5楼
这个问题细究起来其实就比较复杂。
首先,利用社保补贴方式规避缴纳社保本身是违法行为。
其次,社保补贴本身并不属于工资的正常组成部分,而是一种额外的交换条件。
在实际的判例中,很多情况都是支持企业在为员工补觉社保后,员工退换社保补贴的做法的。这看起来是一种公平的做法,毕竟对于员工来讲,鱼和熊掌不能兼得。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企业所谓的支付给员工社保补贴,其实就是工资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工资明细中设置一个社保补贴项而已。通过这样的操作,企业即控制了成本,又控制了风险,即便员工日后反悔要求补缴社保,其实某种意义上也是员工那自己的工资给自己补缴了社保,即所谓的庄家通吃,这种操作不但有失公平,还助长了企业违法的气焰。
所以认定社保补贴的性质在这个事件的甄别中就是核心问题。如果你有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发给你的820元社保补贴其实就是你工资的组成部分,那么就有可能不用退换补贴,如果无法证明,就大概率需要退换补贴。
举个例子,假设你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工资是10000元,且转正后工资确认单也是这个数字,然后你与公司签订了一个用社保补贴替代缴纳社保的协议,规定如果日后反悔需要退换社保补贴,然后每月实际的应发工资是10820元,则说明你的补贴不属于工资,是额外发放的,所以公司给你补缴社保,你就需要退换补贴。
另一种情况,如果合同签的10000元工资,实际发的也是10000,只是明细里多了一个820元,也没有事先约定的协议,就说明你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获得社保补贴,这样的话就还有一战的希望。
兔子兔子123 2021-09-10 16:32 回复 赞(1) 4楼
你去告的那天,就没想到这个结果吗?
你想两头都占?
做人别太贪心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