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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蔡某于2017年12月11日入职某影院技术服务公司
2019年12月6日,蔡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因其2018年度累计有休息日加班70小时未补休,蔡某向公司提出要求,要公司支付上述70个小时的休息日加班费。
公司虽认可蔡某存在上述加班事实,但认为,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手册》的规定,加班补休周期为加班情形存在的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逾期未补休,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公司将不予支付加班费,且蔡某入职时已在《人力资源管理手册》上签字,表示他认可这一制度,故不同意向蔡某支付上述加班费。
问:问:案例中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蔡某 逾期为补休 的加班费?
A.需要
B.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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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Kitty81450 2021-12-28 15:55 回复 赞(0) 2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