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1111 2022-07-01 12:03 回复 赞(1) 5楼
看来楼主的回复,1.支持3楼的建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需要区别对待,虽然公司放理解的都是试用期不合格,但即使公司可以举证所有的必须证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第三十九条的情况,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后者则需要支付。
2.不清楚楼主一直重复强调的非本人意愿解除是指什么,法规上只有单方解除,协商解除等,没有这个非本人意愿解除啊。从字面上理解,非本人意愿,就是本人不愿意,但公司仍可以单方解除,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符合楼主的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的,那就参照第三十九条。具体操作见3楼的建议,员工什么都不需要提交,签字确认公司的通知或证明就好了。
另自动离职是另一回事,是员工以旷工的形式来实现员工方单方解除。解释起来麻烦,就点到为止吧
George60136 2022-07-04 13:40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2-07-01 09:47 回复 赞(0) 3楼
首先明确一点,试用期内的,叫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转正后的,才存在不胜任的说法。
其次员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公司的角度,需要有双方确认的明确的录用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充实的证据、在试用期结束前向员工说明解除理由及依据、发送解除通知及证明。
从员工的角度,不需要申请离职(此时视为员工自动离职),不需要签协商解除协议,只需要签收解除通知和解除证明即可,如果认为公司违法解除的,可以提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