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公司的老板都认为自己可以随意放假,并且放假期间只发当地的最低工资或者薪资结构中的随意定义的基本工资。这样任性,真的好吗?真的可以吗?
公司固然有处于运营角度的各种考虑,但是各种变化一定要以两样东西为依据:合同和法律。
案例中的老板任性地决定,本次春节放假一个月,放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而案例公司的薪资结构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补贴组成,造成了部分员工的不满,表示宁可不放这么长的假,宁愿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时间表来上班。
我们用5W(5个Why)的方法来研究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顺便说一下,5W是一个非常好用的问题解决工具。任何问题,只要拿出刨根问底的精神问5个为什么(有时候2 - 3个就够了),就能得到思路。
1W:员工们为什么不满意?多放几天假,和家人共度春节,不是很好吗?
答案:因为老板决定整个放假期间都只支付基本工资。平白无故少了钱,谁能满意?
2W:为什么老板做这样的决定?
答案:案例中没有提供,但是从企业的运转常识来考虑,应该是由于春节前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段里,公司基本没有业务,所以可以安排员工放假,除非该公司是非营利性组织。
3W:如果公司无业务,可以自行安排员工放假吗?
答案:可以,这是企业的权力,但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停工/停产”,企业也有相应的义务。企业想让员工满意,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律规定是“基本盘”。
4W:相应的义务包括哪些?
答案:主要是停工期间员工的薪酬福利。下面摘取一些相关法律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W:案例中老板遵循了法律规定吗?
答案:没有。
先说停工期间的薪酬法律规定。就以江苏、上海、广东的法律来看,企业自行安排停工,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是一个月)内,需要视同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继续支付工资。超过第一个周期如果还继续停工,基本上都要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或最低工资的80%的生活费。且江苏省明确规定,停工期间企业要承担原本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
再说基本工资这个概念。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通常根据员工的职位、能力等确定,是劳动者所得报酬的基本和主要的组成部分,也称标准工资。从薪资结构上,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与岗位、出勤、从事特种操作的津贴、基于特殊工作条件的补贴、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基本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者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十三薪、不按月结算的业务提成、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不属于基本工资。案例公司中的薪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补贴,后两者事实上都属于法律意义的基本工资。
看案例中的老板,直接任性地决定放假一个月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把薪资结构中的绩效工资和各项补贴都排除在外,显然没有符合“在第一个支付周期内要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的要求。无怪乎员工们不满意了。
9楼 S_1344996739
这一个月内要正常支付工资,对于公司来说压力还是挺大的,要是能支付个百分之七八十,应该员工都是能接受的。
赵无燕72893
对,不然老板给放假干嘛
8楼 Heartfear
其实放这么多天假发基本工资我还是愿意的。
6楼 情007
感谢分享,学习啦
4楼 Forraine
要是员工去***,公司损失会更大。
3楼 toienxc
学习了
2楼 初出茅庐的妮儿
没上班不发绩效工资能理解,但是补贴还是需要发的。
1楼 大卡
刘卫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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