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了解什么是培训服务协议? 培训服务协议: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订立书面的,约定服务期的协议。它也是对企业的一种保护机制,避免企业出资给员工培训,员工培训后立马另谋高就,公司赔人又赔钱的情况发生。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劳动报酬。” 二、哪些公司组织的培训可签培训服务协议? 对于公司组织的,企业文化,公司制度,岗位职责方面的内部培训,不涉及额外花费的,不能签订培训协议,不可约定培训服务期的。 如案例中,公司招来的员工需到总部学习新技术能适应新的产线要求,公司产生了培训相关的成本(如受训者的交通费,培训费,食宿费等),可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但实际操作中,不建议对试用期员工支付额外太多的培训费用,组织专项培训。试用期员工与公司均处于了解与磨合的过程中,存在太多的变数。一般公司在选择专项培训受训者时,会从员工的忠诚度,稳定性,在企业是否有发展潜力,成长空间等方面去评估。案例中的公司,其实可以先抽调更符合条件的员工,或企业内的技术培训讲师 接受培训,再由前者将所学转化成培训课题,对部门内部对新员工培训。 三,案例中,培训协议中约定工资只按50%发放,显示不合适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如何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尽量减少企业用工风险。 1. 签订主体,是公司与接受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的受训者。公司组织的企业文化,制度培训,岗位职责培训属于入职培训,不属于专项培训,无需签订培训服务协议; 2. 服务期限,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平等协商。通常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越高额,服务期越长,3-5年居多,最长服务期建议不要超过10年; 3. 注意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是不同概念。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届满。如果公司意愿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提出不续签,将承担违反培训协议,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果公司不愿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不得要求员工支付服务期提前中止的违约金。 4. 培训协议约定内容合法,如案例中约定培训期只按50%工资发放显然不合理。如有企业约定培训服务期离职,不论是第一年,第二年,还是第三年离职,均应全额支付违约金,也不太合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综上,企业在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时,可以签署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培训协议的内容要合理,合法,避免为所制定协议内容无效,给企业带来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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