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不是捡便宜,从来只是爱保护津贴与工资不一样,惯例不让捡便宜一、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什么不同?生育津贴,是由于员式参加了生育险,而获得的一种由保险基金,对于员工在生育及产假期间的身心伤害、无劳动收益的一种补偿性支付津贴。产假工资,是由劳动法规规定,对于因为企业未为劳动者购买生育险,导致生育员工不能获得社会性基金进行抚恤,因此由企业进行支付的产假期间的补偿性工资。此工资要比对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的标准进行核算。所以,两者的称谓不同,支付方不同,支付的理由不同。但同为对生育员工的补偿性支付。二、惯例认为不能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有。1、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两者不能同时享有。说到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想来大家看的都是《社保保险法》与《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的有关内容。但事实是找遍所有劳动法规,其实对于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否可以同时享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政策不是捡便宜,从来只是爱保护
——津贴与工资不一样,惯例不让捡便宜
一、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什么不同?
生育津贴,是由于员式参加了生育险,而获得的一种由保险基金,对于员工在生育及产假期间的身心伤害、无劳动收益的一种补偿性支付津贴。
产假工资,是由劳动法规规定,对于因为企业未为劳动者购买生育险,导致生育员工不能获得社会性基金进行抚恤,因此由企业进行支付的产假期间的补偿性工资。此工资要比对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的标准进行核算。
所以,两者的称谓不同,支付方不同,支付的理由不同。但同为对生育员工的补偿性支付。
二、惯例认为不能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有。
1、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两者不能同时享有。
说到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想来大家看的都是《社保保险法》与《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的有关内容。
但事实是找遍所有劳动法规,其实对于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否可以同时享有,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众人都是拿这两条来证明规定是两者不能享有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而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则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所以,大家都认为,上述规定内容证明,有无参加生育险都与平均工资有关。只是一个是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一个是产前员工平均工资。而且还说了不足的,要补足,
而这些,都是对比职工原工资来的,所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员工不能同时享受。
然,这上述内容,对于不能同时享受,是这样理解和规定的吗?
显然不是!!
并不能说明员工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所以,如果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着应享有产假工资的约定,或者无约定但企业自愿支付产假工资,同样是可以的。
2、劳动实践依据不白得的认识,形成不能皆得的惯例。
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又形成了不能同时享有的实际处置惯例。(事实上因为两者不能兼得的劳动纠纷、司法案例非常少)
这其实与人们对于劳动交换薪酬与保险赔付原则有关。
一是没有劳动,所以没有报酬。
所有人都知道:
要想获得一定要付出。而在企业劳动报酬的获得是靠劳动付出形成的劳动成果的。
而生育产假期间,其实女职工是没有真正的付出劳动的。但出于对于生育职工的爱护,才有了生育及产假期间的相应待遇。
因此,对于生育津贴外,由于没有劳动付出,无论是人性还是司法,都一般不再考虑再次给予产假工资。只有没有生育津贴的,才由企业发放产假工资。
同样也因此,如果生育员工,缩短了产假参加了工作,付出了劳动形成了交付。则同样是需要获得产假期间的劳动工资的。
所以,如果在产假期间,由于工作需要请员工提早复岗,或者加班,是必须要另外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不能再用这时间是给了生育津贴或者产假工资,所以不给报酬了。
二是赔付惯例(或者规定),不超实际付出。
在日常的保险理赔中,大部分人应该都知道,大部分的险种,无论你买了多少份。其赔付额度,都不会超过你出险造成的损失总额的。顶多就是将上一份保险未能赔付的部分,再行给你核算进行赔付。
不然,你一个人买10份意外险,你受伤了,就可以报10次案,得10次赔偿。这就形成了非劳动所得了。
而生育保险也是一个险种。所以,对于生育职工,在保险常识上,同样认为不应该获得双份的赔付收益。
三、员工再来申请发放产假工资,核算补差就行。
正如上面说的,虽然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双份领取。但却有价值交换的人情道德与不超额赔偿的理赔原则存在。
因此,将上述规定解释清楚,并将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的关系进行核对,就高不就低的补充支付完整就行了。
但对于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额度多少,则需要有着考量了。
◆核算规则。有买生育险的,按上年度平均工资核算。未买的,按产前工资标准核算。
所以,话题中的说是领取的基本工资形成的产假工资,已经高于生育津贴标准,则需要打个问号了?
是不是在购买生育险的时候,其购买标准(申报的工资标准),是按实申报的吗?
不然,只是基本工资就已经高于生育津贴了?
所以,是否需要防范因此形成的关于社保申报基数的违规问题,则需要考虑。
不要最后闹得形成要来纠察你的社保申报问题,就可能闹大了。
小结:
对于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其不能兼得,是由于收益应由劳动交换所得,与保险赔付不做超额赔付的原则所形成的一种认识常规。你要给是可以的。
对于法制的理解一定要从情理伦常与人性认识去思考,寻找设立与形成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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