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近期裁员,某个城市岗位全部撤销,所有裁撤员工给予N+1的补偿金;
但是有员工A,不接受补偿金,仍然想为公司奉献;
公司随发出调岗函,将其安排至就近城市同职位工作,
起先,员工A表明热爱公司,要求公司报销交通费或者安排外市住宿;
之后,公司回复同意报销员工交通费用,并给出具体报道时间;
随后,员工A以上下班通勤时长过长为由要求公司支付通勤时间加班费(原来上下班1小时(同市),现在4小时(跨市了没,她家在的市没职位了),并如遇疫情封控要求公司报销封控期间为由,未正面回答是否同意去报道上班;
麻烦问下各位大大,帮忙支支招;
是否可以直接发函,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点解除劳动合同;
(如此操作,是否会出现2N)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2-09-09 13:11 回复 赞(0) 5楼
首先公司要固定证据,即调岗到就近城市,并提供交通费等,征询员工是否同意,即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公司可以再安排个岗位,仍征询员工意见,要求员工明确回复。
员工拒绝仍拒绝的,公司此时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看看员工是否接受协商。
如果不接受变更劳动合同,也不同意协商解除,公司可以考虑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确实属于该城市的岗位全部撤销,公司履行了充分协商义务,并支付补偿金,即使仲裁,我认为公司胜诉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我是流木 2022-09-09 10:55 回复 赞(0) 3楼
1.那举个例子,如果公司解散了,就因为某个员工不同意裁员不同意补偿金,是不是弄个空架子公司给这个员工上着班呢,还讲要为公司奉献,多么高尚啊。
2.仍然想为公司奉献要去临市,所有薪酬待遇之类按照临市公司新调去岗位的来,如果涉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进行补充,比如工作地等。离家远住宿各种问题是他自己的选择,又不是特殊或者高端技术人才,公司求着他去。同意了他的要求,那对于临市同岗位员工,无形中他的收入就多了交补和住宿等,后续还不知道会提出什么幺蛾子,同样的工作,凭啥呢?那其他人也会不满意啊,不是给自己找事情做么。
3.第2条同意安排调岗,不同意仍然执行裁员方案,公司正常按标准给补偿金裁员,而且是在这个城市的岗位全部撤销的基础上,所以原来的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依据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是合理的。
4.个人建议,这个员工这么作,还是不要要了,裁员的依据和方式是合理的没有什么漏洞什么的直接执行裁员算了,不然以后还有得乱的。
5.上下班路上开车时间,算什么加班呢,为公司创造了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