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派遣工派遣到某学校从事清洁工作,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10年3月,两个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工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几名派遣工仍在该校工作。直到2010年7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派遣工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于是,几名派遣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4月—7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的要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全部责任。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争议。对此,你怎么看?
问答班主任 2013-12-25 09: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务派遣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公司的权利义务,包括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学校作为用工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方式履行退工手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
本案中,因为学校的原因导致没能与派遣公司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而派遣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没能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学校应当属于违约行为,而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公司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公司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公司违法,还是用工公司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双倍工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