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最近,笔者代理了几起涉及带薪年休假的劳动争议,关于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即新入职职工是不是只要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可立即享受带薪年休假?各方存在不同理解,存在较大争议。
「相关分析」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对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如何计算,却无详细规定。
人社部在2009年4月15日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对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进行说明:“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但是,上述复函仍有不明确之处,即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面对新入职员工,是只要该员工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可以立即享受带薪年休假?还是该员工必须目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包括不同单位之间连续工作的),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举例而言,A某大学毕业后进入B公司工作五年后辞职,长期休假未工作,三年后再次求职进入C公司工作。如果按照上述第一种观点,因为A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经历,所以进入C 公司立即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按照上述第二种观点,因为A进入C公司之前存在工作中断,必须在C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才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
上述两种观点,在实务中均存在。
持第一种观点的典型地区是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曾经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在入职新单位之前就算存在中断时间,也可以直接享受带薪年休假。
持第二种观点的典型地区是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这种观点认为,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前需要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入职新单位之前存在中断,则需要重新计算。
笔者认为,带薪年休假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保障职工身心健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几种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这也从另外角度说明,劳动者享受了额外休息的,则不应当继续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笔者认为职工在入职用人单位之前,如果存在工作中断的情况,应该重新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此外,职工在不同单位间工作难以无缝衔接,不同单位之间工作如何视为连续?国家层面对此并无规定。笔者认为,重庆地区办法可资借鉴。《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1楼 大方的桂花20090413
那如何鉴定员工工作时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