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抗议,可以辞退
本期案例讨论的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的内容,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案例的最初始缘由是因为综合部王经理的工作绩效低下造成的,最终演变成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内容第二款内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根据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说劳动关系。
因此,笔者根据案例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认为公司应该可以解除与王经理的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看似一个简单的劳动法规的案例,实际上这里面涉及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方面面,笔者就此案例遗留的问题与大家做一个简要分析:
首先,我们先解决第一个问题:这种情况HR应如何处理比较好?
王经理已经不来上班,在可能的情况下,可否说服老板,是否还需要王经理来此工作?如果真的不再需要,那就要收集与王经理工作相关的证据。如果HR和老板沟通后,老板的怒气稍微有些降低,那我们可以借机向老板建议,通过发送书面通知,并邀请工会主席一同去王经理家里面做一个深入沟通,继续邀请王经理来公司报到上班(如果公司没有工会主席的,可以邀请一位平时和王经理关系较好的部门经理一同前往,或者邀请财务经理一同前往亦可)。如果老板同意这么做,那我们就着手去王经理家拜访的各项准备工作,比如邀请王经理继续前去上班的书面通知,这个书面通知由老板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以示老板心意。
HR及工会主席到了王经理家里之后,HR可以表明来意,将老板(或总经理)继续邀请他回去上班的书面通知交给王经理。笔者这里与大家交代一个细节,出于职业工作的需要,此次去王经理家,将书面通知交予王经理的那一瞬间,HR可以将书面内容再口述一遍,HR也可以利用随身携带的录音笔,将此上班通知的口述内容录音下来,以明确公司继续邀请王经理回去上班的事实,以及公司在极力挽救王经理继续回公司上班。如果王经理明确答复,这几天没上班的时间,公司可否通融一下转为请假时间,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手续办完了,继续回去上班?如果王经理是这个态度,HR要见风使舵、见缝插针,可以代表公司明确表示,可以这么操作,这样王经理尽快回公司报到上班就好。
如果经过沟通,王经理在获悉此上班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回公司上班,HR利用随身携带的录音笔将王经理的答复录音下来。如果王经理明确表示不再回去工作,HR可以引导王经理可否回到公司办理辞职及工作交接手续?如果王经理再次表示拒绝,HR就要引起足够重视,因为这个可能就是打官司的前奏了,笔者希望HR不要掉以轻心。所以,笔者才在上文中提到随身携带的录音笔,要将家访的内容录音下来,以备后期使用(劳动仲裁、法院诉讼)。
其次,第二个问题:事件双方有哪些做的不对的地方?
公司老板方随意对下属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并没有征得王经理的同意,属于违规操作。根据有关各省区的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在进行调岗时,必须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调岗,用人在调岗时,必须遵循如下规则方可合法有效:
(1)调岗是企业客观经营需要。(2)调岗时未对员工作出惩罚性、侮辱性的调岗(即担任职务与调整后的职务相差太大)。(3)调岗时未对员工薪资作出较大调整(即降低幅度太大,差异太大,这个差异和岗位差异相匹配)。(4)调岗时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如果没有做到上述4个步骤,基本上调岗调薪就是属于违法行为,打起官司来,企业基本上是败诉居多,企业赢得可能性很小。
作为员工的王经理,在经历“协商无果后”,就不到公司上班,这个行为属于明显的消极抵抗行为,而这个消极抵抗行为已经构成了旷工的事实。
如果这家公司员工手册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明确员工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就属于旷工的话,那么王经理的行为就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内容第二款内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根据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说劳动关系。按照此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HR在做流程及手续的时候,一定将王经理的违纪事实告知工会,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告知之后,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否则,因为工会流程,可能会造成违纪解除,说不定会被仲裁委或法院判决违法解除。
总之,本期案例看似简单,实际上真的打起官司来,涉及到《员工手册》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及违法性,如果HR操作不慎,就会将问题再次的复杂化。
19楼 兴茂
不是补偿,是赔偿
18楼 artgao
作为HR的话,肯定是要从中周旋,了解清楚什么原因,在想相应的对策
大卡
@artgao: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17楼 爱学才会赢
HR要见风使舵、见缝插针,见机行事
16楼 毛屋头
(1)调岗是企业客观经营需要。(2)调岗时未对员工作出惩罚性、侮辱性的调岗(即担任职务与调整后的职务相差太大)。(3)调岗时未对员工薪资作出较大调整(即降低幅度太大,差异太大,这个差异和岗位差异相匹配)。(4)调岗时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学习了
15楼 华丽1
老师说的那个处理流程说的很有道理,如果以后万一我遇到这种话题就可以用了!!
14楼 华宜衣架
打卡
13楼 xiaaaa
公司老板方随意对下属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并没有征得王经理的同意,属于违规操作。我也是这么认为的
12楼 天天向上wx02
HR在做流程及手续的时候,一定将王经理的违纪事实告知工会,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告知之后,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个我了解了,有备无患
大卡
@天天向上wx02: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11楼 S_1344213967
老师说的真不错,感觉很受用
10楼 扒壹壹
作为员工消极怠岗是一个很不离职的行为
9楼 忍受幸福
我也认为公司应该可以解除与王经理的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合乎法规的情况下
8楼 笨笨2011
公司辞退,肯定得补偿。
7楼 Goaway
感谢老师分享
6楼 大卡
沈冬青老师——本篇文章来自沈冬青老师的分享。大家可以在评论区多多留言与老师互动,也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关注老师最近上线的《详拆绩效考核之【关键事件法】》课程!
5楼 李庆山
本期案例看似简单,实际上真的打起官司来,涉及到《员工手册》的合法性、内容的合法性、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及违法性,如果HR操作不慎,就会将问题再次的复杂化。
4楼 hrrrr
从案例字面看,该公司还处于“人治”状态,双方都是在缺乏事实的基础上的不蒸馒头蒸气的行为。
3楼 huyzheng
别不懂装懂,丢人
2楼 叶治国
关键是公司规章制度有没有规定旷工是重大违纪?这个经理是否知道?有没证据?
建议协商解除,经理也知道自己有错,可以在最小的成本下解除劳动关系!
大卡
@叶治国: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1楼 奋起直追的无花果20061911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