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司法观点】
员工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判断签订空白合同的风险,故其在其所主张的空白合同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已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并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4日,蒋某入职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担任商品数据分析员。
蒋某诉求X公司支付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双倍工资差额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的工资13006.5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7518.74元。
X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试用期为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补充条款“基本工资3000元+社保补贴900元+岗位补贴(视工作表现定)”,上述内容均为手写内容,合同并显示了双方的签章及“2018年4月28日”的落款日期。X公司确认蒋某签名下方的落款日期为其他员工填写,蒋某核对无误后签名。
蒋某主张X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仅提供了空白合同,其只在空白合同中填写了个人信息和落款签名,其他内容均未填写,且劳动合同实际是在2018年7月26日签订,X公司应向其支付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蒋某并提供了当时的空白合同照片予以证明。
另,蒋某在一审庭审前主张X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蒋某”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庭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视为其自动撤回该鉴定申请。
【裁判要点】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双方均确认已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合同是否依法在蒋某入职后一个月期间内签订。
首先,X公司虽自认劳动合同中蒋某签名下方的落款时间为其他员工填写,但不能直接推断该落款时间与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不符。
其次,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判断签订空白合同的风险,故其在其所主张的空白合同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已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并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
最后,蒋某提供的空白合同照片亦未能充分有效地证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及签订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在蒋某入职之日已签订了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对蒋某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42号。(曾凡新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