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今天的案例,我只想说,世事变幻莫测,人心无常善变,而我们又是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对象是人,如果还没有养成读书的好习惯,持续投资自己的大脑的话,那么从事这行,将会越来越吃力。
那么今天的案例我来分享两点
第一点: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第二点: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懂得的风险管理
那么接下来进行详谈
第一点: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用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请看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本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十五号)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照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有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所以案例中做法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的规定。小李与公司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是5万元,将培训费按照服务年限等分,劳动者每服务一年应递减1万元。小李经过培训后,在用人单位工作了2年,所以应当赔偿公司3年的培训费用及3万元。
所以单位的做法明显不合法,如果继续这么强制性要求下去,小李提起仲裁,单位的要求是得不到仲裁庭支持的。最后还会影响公司名声。
第二点: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应该懂得的风险管理
只要参加过生产安全管理培训的人都知道,培训老师最喜欢说的一句话就是“借鉴别人血淋淋的教训来时刻提醒自己”。
那么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应该如何做好平时的风险管理呢?一般有以下;
1、谨慎选择培训对象
企业在选择专业技术培训时,应当排除如下人员
01、对企业归属感不强的人,由于专业技术培训的投资费用比较高,企业因此获得的回报也很大。但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很容易被其他企业高薪挖走,员工跳槽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在培训对象的选择上要慎重,不可随意行事。一般来说,新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不高,跳槽倾向比较高。
02、试用期员工,原因如上所述。
03、没有潜质的员工。
2、分期进行
用人单位花费相当的代价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后,一旦员工随意跳槽,会使用人单位的大量投入付诸东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专项培训不可集中一次性完成。
3、福利借贷化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只有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用人单位仅仅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等职业培训和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不得与其约定服务期。但是这些福利一般也花费不少,用人单位可以将这些福利转化为附期限的借贷关系,以附期限借贷的方式交给员工使用,当员工服务期满。不在要求偿还。
4、保存证据
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须保存证据,例如可以如此操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专项培训结束之前第三个工作日内,要求培训机构交付专项培训费用发票并要求参加培训的劳动者在《培训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培训对象、时间、地点、培训机构、住宿费、交通费和伙食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项目。
5、做好财务工作
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报专项培训费用时,需要注意:第一:列支渠道应当是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将教育经费挪用的,可能会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直辖市或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处以处罚,第二,可以报支的培训费用应当包括培训机构开具的专用发票填支的培训费、参加培训而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但是,用人单位在报支培训费时,应当将相应费用的发票一并粘贴报销,报销凭证需附培训清单。这样的培训费用报支就完全符合税务规则,则一并报支的因培训而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不会发生纳税调整,也不会占用用人单位有关餐饮(招待)费列支的比例份额。另外,这种费用的列支增加了劳动者的培训额度,自然就有利于用人单位通过培训而“留住”人才。
6、提前结束试用期
试用期内发生的专业技术培训,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对试用期未满的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建议提前结束试用期并获得员工的签名确认,如此,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约定服务期了。
另外平时如何管理这类技术人员呢?可以运用以下方法:
1、做好人才储备,保证员工流失后企业正常运转。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其竞争力的重要资源。员工流失后,有可能有意无意地泄露这些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削弱其竞争力。因此在工作中特别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限制商业秘密知悉人员范围,只让必要的人知道,或者把这些秘密分散,只让员工知道一部分。
3、做好竞业限制,防止培训费用损失,员工的流失会造成培训费用的损失,为此在培训时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给被培训者设定最低服务年限。
4、多人负责客户,防止客户资源流失。为了避免减少这种损失,对客户的管理和联系要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而且不能让同一个人与之保持联系。
5、强化技术保护,防止技术流失。企业的人员流失,特别是技术人员的流失,会造成技术的流失,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为此,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企业技术档案,由专人负责掌管;研发阶段的技术,要有阶段性的总结汇报,防止成果未出来时研发人员流失;企业的核心技术只能由少数人掌握,并要对他们进行重点管理。
6、善待员工,防止企业声誉受损。
7、稳住企业人人心,降低人员流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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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比心。
14楼 CY59044
公司招聘一个人进来,对他进行培养也是需要花很多的时间和成本的,虽然被公司索赔15万不合法,但是劳动者在培训前签订了协议,可是事后却违背了协议,我个人觉得企业也很亏、意难平也很正常,毕竟培养一个人不容易。
大卡
@CY59044: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13楼 Barbara02610
这是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应该也是可以,公司可以根据双方签订合法协议内容追回员工部分赔偿金。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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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Malcolm39202
国家相关法律有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案例中小李只同意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是合理的。另外,关于培训费用5万元,以法规来解读,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培训费用5万元。从企业管理的角度,送员工出去培训除了支付培训费用,还支付了其他一些费用,是否可以与员工协商约定?
11楼 阿童木33044
打卡学习,谢谢老师分享!
10楼 jenny1989
打卡,学习了
9楼 默认
减少这样的事情发生,HR才有时间做更有价值的事情
大卡
@默认: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8楼 艾宇2013
谢谢老师的分享,点赞
7楼 诺拉99
补充一点,不是说安排员工出去培训了,回来后有培训协议约定,就可以不加工资,不做激励了
6楼 qq兰兰
赔不了多少钱,吃一堑长一智吧
5楼 罂粟yan
这种事要像老师说的,未雨绸缪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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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三妹仔
老师提到了风险管理,厉害
3楼 善待自己sdf
今天看到这篇文章关于户口可以实行福利借代化,不可约定服务期。但之前北京应该有很多单位承诺给员工落户并约定服务期的,这都不合法吗?福利借代化,就比如这个北京户口,具体该怎么操作比较合适呢,老师
2楼 大卡
韦大大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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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娜年夏天
从理论到实操指点都很细致,学习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