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劳动关系中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一直偏低,导致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困难。为了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创设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意图扭转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局面。如今,《劳动合同法》实施已满十四年。在这十四年间我国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的确有了显著的改善。一方面是大家的法制意识提高,另一方面“双倍工资罚则”的确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开篇先回答问题:
1、该员工要求公司赔偿双倍工资的理由成立嘛?答:不成立,但不排除在个别地区会部分支持其主张的可能。
2、劳动合同未签订的追索的时效性是多久?答: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一年,未签合同超过一年的,可以要求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每晚一个月能要求的相应减少一个月,适用特殊时效的情况下,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员工离职之日起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RM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下是相关的政策法规与解读: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规定,法律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二、主体适用范围
只有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适用“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三、双倍工资界定
有些劳动者认为两倍工资,以为是除了工资以外再额外给两倍工资,这是错误的。在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时,不能把已经正常支付的那一倍工资排除在外。所以,如果没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向用人单位要求两倍工资时,应该以之前已发的工资为计算依据,乘以一倍的倍率来索取。
四、如何界定有无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有合同的内容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才能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的要件,与标题是否写有“劳动合同”字样没有必然关系。实践中,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入职表、工资明细单等等一般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五、双倍工资的期限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一旦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双方就已经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再视作无劳动合同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也明确,只有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工首月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两倍工资最多也只能支持十一个月。
六、双倍工资的时效
任何法律纠纷的解决都有时效,超过时效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收到用工第二个月的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有没有支付该两倍工资,时效自此时起计算,一年后,如果劳动者没有通过任何有效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仲裁委就不再支持这个月的两倍工资请求。同样,用工第三个月、第四个月,一直到第十二个月的两倍工资,都是这样来计算各自的时效。
七、纳税问题
有不少企业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属于补偿金,因此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纳税,其实该处的两倍工资,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按月支付,这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的性质完全不同。同时,两倍工资是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与离职也没有关系。至于为什么通常都是在离职时支付,是因为在职时很少有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的缘故,不能因此将其与离职补偿混为一谈。因此,两倍工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本案是一起因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事后补签所引发的案件。
实践中,还会发生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视作自落款之日起双方达成合意,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付这段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13楼 锋雨
劳动者第二个月收到工资视同应当知道是不妥的。当时并不了解法规,很多都是离职后才知道的。
12楼 feishi
打卡
11楼 潇客
案例张口就赔付两倍工资还是两年,这自己都觉得不可能吧,还是离职后反咬公司一口,可能在职期间受了挺大的气
10楼 yaocheng
学习
9楼 芬芳娟娟
感谢分析
8楼 FeelBig
有的小公司都是非常不合规的,只有一个HR,负责招人、行政、薪酬等等都是同一个人,还不一定是专业的,案例中的公司估计也是这种不重视人力资源的公司
枭戾
@FeelBig:极有可能,这类的公司数量还是比较多的。
7楼 肯尼
案例已经不是未及时签订了,两年都没签订,估计是劳动法意识缺失
6楼 EVLA
打卡了
5楼 目标总监
虽然公司不合法,但小明这么做也太不厚道了,也要为自己的前途考虑一下,他这个仲裁记录被别的公司知道了哪个公司会要一个离职后还会给公司带来麻烦的人呢
枭戾
@目标总监:这个问题见仁见智吧,小明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值得肯定和倡导的,在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采取提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无可厚非,即便被其他公司知道了,我相信大多数公司及HR也不会以此理由拒绝录用小明的,更多的应该是对其原单位的不专业做法嗤之以鼻!
4楼 budgdfg
分析得很全面,实际情况需要考虑到各方面都考虑到了
3楼 mmm123
感谢科普,劳动法知识又增加了,作为劳动者需要多了解这些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作为帮甲方办事的工作者更需要知道这些才能规避用人风险、合法用工
2楼 大卡
枭戾老师——
本篇文章来自枭戾老师的分享。枭戾老师为新晋分享专家,大家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和老师多多交流哦~
1楼 阿童木51016
搞不懂一时说三年,一时又说一年后失效。
枭戾
@阿童木51016: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一年,未签合同超过一年的,可以要求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每晚一个月能要求的相应减少一个月,适用特殊时效的情况下,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员工离职之日起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RM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者是申请仲裁时效,后者是申请民诉时效。具体实践中各地区的裁决判决是有差异的,比如湖北省的情况就比较特殊,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湖北省的裁决和判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