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海宇、龚铖铖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20日,王某某入职龙翔医院,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月底双方发生纠纷,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为龙翔医院向其支付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5,979.11元。
龙翔医院在劳动仲裁及诉讼阶段均辩称王某某借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王某某,其无需向王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但龙翔医院未提交相应证据。
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均支持了王某某该项请求,但依法调整了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和赔偿日期,判决龙翔医院向王某某支付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932.94元。龙翔医院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裁判观点: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本案中,王新刚于2017年11月20日入职,龙翔医院应当在2017年12月19日前与王新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龙翔医院至王新刚离职之日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王新刚支付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26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龙翔医院上诉称因王新刚借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故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王新刚,其无需向王新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龙翔医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要求与王新刚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王新刚拒绝的事实;其次,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即使确实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用人单位应当以此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不能继续留用,否则,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故龙翔医院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王新刚上诉请求的2018年1月26日之后的二倍工资差额,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1月26日解除,故对于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中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18)粤0307民初10739号、(2018)粤03民终20998号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用人单位败诉一方面是因为没有提供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另一方面是因为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所以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这警示用人单位,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首先应当分析其拒签的原因。对于非因用人单位原因的拒签,用人单位应当打起十二分警觉。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并在通知书明确说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以及告知如果员工在规定时限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将予以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由员工签名后,人力资源部存档以便日后举证。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邮政快递方式送达。
段海宇,擅长劳动法,现担任担任深圳市坪山新区兼职劳动仲裁员、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著有《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