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课题是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在工作的这些年里,还没有处理过,就与单位签定过“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是其中一分支吧,今天学习了各位大伽的分享,受益匪浅,我简单的整理了一下。 一、关于竞业限制要了解的知识: (1)对象(哪些条件的人需要签定呢?) (2) 竞业限制的范围(不能从事哪些范围) (3)补偿金(员工离职后在竞业期间,公司给员工的每月补偿) (4)赔偿金(员工违约后,将承担着赔偿责任) (5)竞业限制的时间与区域 二、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最高法的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秘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结合案例:“我”是一名管理人员,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莫名来一招要签定“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是50倍年薪,可能换了我也不会签,面对公司以“辞退”逼迫,一定要冷静,我想每个人都希望与公司和解,之所以不愿意当然是关于巨额的违约金,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研读协议,弄懂竞业限制,然后对号入座,自己工作中是否汲及到公司的核心技术等,是否符合条件,协议中有 是否详细写明竞业范围、区域 、竞业限制时间是否超过2年,是否在离职后有相应经济补偿金,如果都没有,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应的,所以签了又何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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