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实践中,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会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可能是跨区、跨市、跨省,甚至跨国。
有人会认为这属于企业的自主用工权,员工要服从管理。但是,如果企业操作不当,就会面临劳动纠纷导致经济损失。
【案例一】
案情简介
深圳L公司系一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的服装企业,谭某原系该公司员工,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约定为“单位所在地”。
后深圳L公司通知谭某,因业务需要,谭某的工作地点被改为深圳市龙华区。谭某对此拒绝,并继续在原办公点上班。深圳L公司遂以谭某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谭某就此提起劳动仲裁,后经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最终判决深圳L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谭某支付经济赔偿金7万余元。
裁判依据
用人单位应对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工作地点的调整对员工上下班、生活安排将造成重大影响,深圳L公司理应与谭某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深圳L公司以谭某未到新岗位报到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7日,曾某入职深圳Y科技公司武汉办事处,同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曾某的工作地点为深圳、南京、北京及深圳Y科技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公司、办事处或服务外包项目所在地。合同还约定,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易思博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辞退。
2017年6月23日,曾某收到公司通知要其限期返回深圳总部工作。曾某拒绝并继续在武汉办事处打卡上班,深圳Y科技公司遂于2017年7月3日以曾某连续旷工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判决
曾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深圳Y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曾某不服提起上诉,后经深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深圳Y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向曾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裁判依据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过于宽泛,将导致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剥夺了在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时劳动者自主考虑是否同意,即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权利。
此情形下,应当按照实际履行原则确定曾某的实际工作地点,从而判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合法。
深圳Y科技公司要求曾某从武汉市调整至深圳市工作,属于对工作地点的重大调整,将严重影响曾某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因此应当与曾某协商一致,而不能单方面强制其服从。故曾某拒绝前往深圳工作具有合理事由,不属于不服从公司安排,亦不属于旷工。深圳Y科技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律师点评
变更工作地点,严格来讲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本律师对此建议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约定范围不能过窄。
比如案例一,如果将“单位所在地”变为“深圳市”,则案件结果可能就完全不同。
第二,《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约定范围也不宜过宽。
比如案例二,即使调整的工作地在双方约定的工作地范围内,但法院也会倾向保护劳动者,从对劳动者的实际影响考量,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也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才可以。
第四,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整体搬迁。
此类情形下,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当将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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