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杨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收银员,公司多次下发书面通知要求杨某签署劳动合同,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入职5个月后,因杨某在工作中表现很差,难以完成工作任务,公司领导找到杨某沟通解除劳动关系,杨某要求公司支付10个月的解除补偿金、4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而公司认为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且因杨某故意拖延导致合同一直未签署,公司无理由支付5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协商未果后,公司向其发放书面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声明:要求杨某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其自动离职。后杨某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裁判结果
该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三份通知书,要求杨某在限期内签订劳动合同,但杨某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其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审理机关认为,公司在杨某拒签劳动合同之时可以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但是公司一直未予解除,理应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而公司要求员工限期内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在限期内对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异议,但是劳动者在限期内并未提出,公司有权认为劳动者自动离职,因此可以不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证据收集
用人单位欲规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风险,需要提交向劳动者下发的劳动合同签署通知以及劳动合同签收单等书面材料,劳动者拒签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交视听资料或者要求劳动者写明拒签理由作为证据来证明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才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策略
对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到底如何应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系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在管理实务中,如果劳动者在入职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录用;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可以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收单,用以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