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做销售的员工有机会、有概率会收取公司的财务款项,不知道你们去购物中心购物的时候,是不是有专业的收银台?设置专业的收银台,目的就是为了将内部的管理流程和财务流程分开来,这么做的好处,财务可以及时了解销售业绩情况。但是有的企业在实施收银过程中,不是严格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一个是因为他们的确将款项给财务了,财务也信任了他们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久而久之,可能就会给财务造成很大的风险,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收银系统更换了,被开除,合法吗
收银系统一般情况下,是财务应该管的事情,但是某些销售业务员呢,却明知故犯,这样做的话,可能违反收款流程。这个案例就是一个销售类员工,利用公司收款的漏洞,将款项收到自己的账户,最后被公司开除,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来赢了吗?
案例中的公司信息、员工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王某某入职F公司。2014年8月13日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4年8月13日起,销售岗位。2021年7月2日工作期间,王某某在收银台进入收银操作系统,在非联机状态分四次开具合计27000元的购物凭证,未实际付款。2021年8月2日王某某补交该27000元。2021年8月13日F公司人事部长张某某与王某某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王某某陈述7月2日自行开票,一直到8月2日,姚丽找王某某说到2.7万元货款时,王某某查手机交易记录,才发现没有记录,后补交了2.7万元。还陈述2.7万元货款月底用来还信用卡,准备后来刷卡进账的。
2021年8月16日F公司向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王某某,在2021年6月29日,店长蔡某某将顾客货款34460元微信转账给您,其中27000元要求于2021年7月2日进账单,但您却将属于公司的货款27000元挪用还个人信用卡。经查,2021年7月2日您利用收银台无人值守的空隙,私自使用收银员工号,分为四次,手工操作系统,在没有支付27000元货款的情况下,将商品售出,并进行发票开取。以上挪用、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及公序良俗,也严重违反F公司员工手册5.7.1、5.7.2相关规定,构成重大违纪。
根据F公司员工手册5.2.5项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现对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解除日期为2021年8月28日。F公司集团《员工手册(2016版)》,2016年6月21日由F公司集团(原名江苏F公司)工会2016年工会委员及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修改意见》。2016年7月17日王某某在员工手册签收确认函上签字。《员工手册(2016版)》中载明以下内容:5.2主要纪律处分方式。5.2.5,解除劳动合同,5.2.5.1适用范围,5.2.5.1.1,一次重大违纪…5.7重大违纪,5.7.1.10因个人不当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公司价值观。5.7.2.7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以下行为:…5.7.2点7.1.1,侵占公司财物或私拿商品、赠品,5.7.2.7.1.2未经许可挪用公司的财物…后双方产生争议,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要求F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38651.42元。2021年10月20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对王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王某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中,王某某对于2021年7月2日操作情况作如下陈述:1.F公司门市收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手机可以自主收银系统,是从今年3月刚刚上线的;还有一种是到收银台收钱,系统也是今年刚上线的。每交一笔钱就到收银台去交,收银员才有笔数提成工资。所以店长要求一定要到收银台去交钱。当天收银员姚丽早上九点下午三点在岗,王某某操作时姚丽处于下班状态。2.三点前王某某在小区做宣传。从小区回来后在手机上看到了与分公司领导微信确认了商品的折扣(折扣期限后台看不到)。王某某在手机上开好了四张票,到收银台交钱,发现收银员不在,电脑上系统直接开着,就直接点击查询看到了开的四张票。
先点击第一个,界面中联机和非联机王某某确实不懂。先输入金额,然后确认,没有任何反应,后来电脑里面跳出联机和非联机对话框,就点了非联机,也是两个选择项,选择的是银行活动,也跳出金额,边上的扫码机器亮,王某某去点击确认,用手机扫码支付,也输入密码,后来票据也打印出来了。手机没有收到付款短信,短信正常都不看,忽略了这一块。2021年7月2日下午6点39分、6点44分、6点59分、7点03分,刷了四笔,完成出票以后,王某某就以为刷卡成功了,但是直到8月2日才知道刷卡是没有成功的。单位月底查账发现7月份收入少了27000元,才知道刷卡没有成功,就向公司补交了27000元。
3.店长当时给王某某转了3万多元,里面有王某某的钱,就转到农行卡里了。7月1日帮客户垫资了9800元,7月2日9000元被转进信用卡里了,里面的账已经平了,还有8200元6月29日存到农行卡里了。F公司陈述:收银系统默认状态下是联机状态,非联机是手工勾选的。如果勾选了非联机状态,是付不了款的。双方庭后根据要求,在F公司门市收银机上对王某某所陈述的付款情况进行了模拟操作。
显示:进入收款界面后,点击“微支付银联”出现收银方式对话框,出现“联机支付(默认)”和“非联机支付”对话框上下排列。如果直接点击确认,可进入“联机支付(默认)”状态,点击“确认”,出现收款金额,再点击“确认”,出现“顾客扫码付”、“扫顾客付款码支付”选项提示,点击“扫顾客付款码支付”选项,跳出对话框“当前扫码设备已启用可以扫码”,扫码后,顾客手机弹出请输入密码对话框…如手动选择“非联机支付”按钮,出现“退货款延续用”、“银行活动”两个选项。
如手动选择“退货款延续用”,提示需要关联订单;如手动选择“银行活动”并点击“确认”,出现收款金额,点击“确认”出现“收款详情”页面,再次点击“确认”按钮,出现“订单支付成功”页面,然后可以打印票据。上述操作过程中,将手机中付款码放在扫码器会发出“嘀”声,付款码页面不发生变化、不出现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于王某某是否属于挪用公司的财物的行为,以及F公司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是否充分存在分歧。双方对于王某某已经收取店长要求其进账的货款27000元后,2021年7月2日在收银机操作时,已经开票但是未实际收取货款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根据王某某的陈述,其是由于对收银操作系统不熟悉,选择了“非联机支付”,并且操作结束时误以为已经付款,主观上不具有挪用公司资金的故意。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经过,以及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对王某某所陈述的付款情况进行模拟操作的过程来看,F公司“联机支付”与“非联机支付”操作界面有明显的差异,并且“联机支付”是默认选项,通常不会因操作失误选择“非联机支付”;在“非联机支付”状态下操作,不会出现要求顾客扫码付款的提示;即便按照王某某所陈述的方式操作,将手机微信付款码对准扫码装置时,也只会发出“嘀”声,手机微信界面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不会出现需付款金额,也未出现王某某所陈述的输入密码的界面;本案所涉的金额27000元,在正常状态下支付后,付款人会收到相应的短信提示,王某某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未发现自己的账户余额发生变化,也不合常理。故对王某某所陈述的对未实际付款情况不明知,不予采信。
王某某在F公司2021年8月16日与其谈话以及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均陈述上述27000元已经转入其本人账户,故应当认定王某某具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F公司集团《员工手册(2016版)》5.2以及5.7.2.7.1.2载明未经许可挪用公司的财物,属于重大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符合销售企业行业特征。F公司集团的《员工手册(2016版)》,系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系有效的规章制度。
2016年7月17日王某某在《员工手册》签收确认函上签字,王某某称公司未将员工手册发放员工认真阅读并理解依据不足。并且在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时,F公司已经向该公司的工会呈报了相关申请的内容,故解除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综上,F公司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符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故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是否存在挪用F公司财物的行为,以及F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恰当的问题。
本院认为,F公司以王某某挪用公司财物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具体理由如下:1.2006年王某某入职F公司,事发前在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2021年6月30日店长蔡某某将34460元货款汇至王某某账户,要求王某某将客户欲购买的270台格力电扇货款于7月2日开票进账。7月2日晚,因收银台无人在岗,王某某在未告知收银员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收银员工号操作收银系统。在操作过程中,王某某未点击收银系统默认的“联机支付”模式,而是点击“非联机支付”模式操作,操作后将手机微信付款码对准扫码装置时,王某某陈述微信界面发生变化,出现付款金额并要求输入密码,但是根据一审法院现场操作显示,在王某某用微信付款码付款时并未出现要求输入支付密码显示付款金额的界面。
实际上在王某某的私自操作下导致F公司在没有收取27000元货款的情况下售出商品,并出具了相应发票。王某某作为拥有十五年工龄又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其应知晓不同岗位员工之间的工作范围和职能分工,即其应知晓自身并没有收银权限。即使事发紧急,需要使用收银员的工号,也应提前联系收银员告知相关情况或事后及时告知并确认货款到账,但王某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事发一个月后公司会计核账才知晓上述情况。
2.王某某将案涉27000元微信转账款从微信零钱转至信用卡,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均未发现自己账户余额的变化也不符合常理。综上,因王某某挪用公司财物,F公司依据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合规,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企业能够胜诉的原因也是因为这个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确通过了法律规定的协商程序,而且解除劳动关系,也是通过了工会这个流程,所以员工上诉到二审法院,也是败诉而归。
但是这里也给各位阅读此文的HR,我们国内大部分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是没有经过协商程序的,其次很多企业也没有成立工会,因此处理员工的话,就不一定就这么顺畅了,甚至可能会造成非法解除的窘境。
那么该怎么弥补这个客观漏洞呢?建议各位伙伴可以在劳动合同里面直接约定,约定什么内容呢?就直接约定如果员工有刻意违反公司的财务流程,私自收取客户现金、礼金等财务的,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大家可以利用《劳动法》去解除劳动合同,不要用《劳动合同法》去解除劳动关系。至于工会流程的话,大家自己去想办法解决吧!
案例处理思路仅供参考,希望大家不要被这个案例所误导!一定要在明白深层次法律逻辑的基础上,去学习一些知识!
16楼 他乡沈冬青
统一回复:谢谢大家点赞!
15楼 麒麟日记
学习了!谢谢分享!
14楼 然后之后的然后
15年的老员工,也确实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问题。
13楼 shmily20120520
说到底还是是流程合法。
12楼 HR小人物
打卡
11楼 Azrael
周五打卡
10楼 给你幸福的猪
学习啦!
9楼 心仪仪
了解了,没工会的估计要麻烦一些。
8楼 S_1340590277
这案例不错。
7楼 2号易博天下
确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是要合法的。
6楼 语笑
谢谢分享!
5楼 依依依敏
打卡学习
4楼 好好运tracy
谢谢老师的分享,学习了!
3楼 changmiaomiao
值得借鉴。
2楼 大卡
沈冬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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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red wan
感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