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漠流沙 2023-10-25 12:50 回复 赞(0) 9楼
仲裁裁决中,对于公司加班有两种判定口径。
一种是安排加班的通知式,即提前将每日加班的报表发出,或者约定俗成的加班,在制造业企业中较多,对于加班较多的企业,一般选择该种做法。
另一种是申请审批制,即公司默认无需加班,到点可走,如果有员工加班,则会申请后审批同意。这类要求企业中制度规范流程都比较明确,员工接受培训过相关制度了解此类问题。
上述两种都可以大范围规避争议和纠纷。一般较有问题的是,想打擦边球的,就是让加班又不给加班费的,此类矛盾本质上就有,就看资方能够让员工心平了。一般可以通过较高工资、匹配的激励奖金、较好的晋升机会等弥补。否则即使完善了制度后,还是会存在不加班或者加班后要求加班费的情况,只要仲裁,企业都要掉层皮的。
bob1111 2023-10-25 09:59 回复 赞(0) 5楼
我来解释下吧。楼主也可以自行百度--加班。1.加班的界定问题,自行百度有解释。大意是---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时间,不一定算为加班的。如楼主情况,如果公司有明确的目标责任制或劳动定额管理,员工为了完成自己的任务而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自行继续工作的,本身不视为加班。
2.实操中楼主的情况还是有异议。毕竟公司需要举证目标责任制合理hefa制定,员工认同。且确实存在工作时间之外的延长工作。所以可考虑在合同文本中加入这类约定,公司采用目标责任制,经公司与员工协商确认的任务目标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员工为了完成当期约定目标可自行决定工作安排及时间安排,因此带来的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延长工作时间,不视为加班。
3.加班审批制度的效力。加班审批制度是公司管控加班问题的有效方法,但看到的劳动争议中有不同的判例情况。大意是如果员工真实存在着加班情况(平常工作日加班还好,特别是休息日之类的加班情况),但缺少加班审批的,不能因为加班管理手续的缺失就否定加班的事实。大白话就是,事实上存在加班的,不会因为没有加班审批手续就不算加班。(和第二点同样是对加班约定,但合同文本的约定和管理制度的约定为什么效果不同啊,自行百度吧)
Benjamin00504 2023-10-25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