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东北一家快递公司,有员工60人左右。因为每年的3月份都是淡季,为了降低成本,公司从06年开始,要3月份所有人员必须要休不少于5天的无薪假,直接从工资里扣款,即使没休或者只休了不到5天,也要按照5天来扣工资,员工虽然有不少怨言,不过大家维权意识都比较淡薄,而且流动性大,所以这些年一直没有因为这个问题惹上纠纷。今年我来到公司任人事主管,看到这个情况,觉得其中存在风险,也向领导提过取消这条规则,但领导不以为然。
我想请问:我现在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实际上是在拒发工资。如果经营状况不好,可以与员工解聘,可以双方约定工资,现以无薪假名义停发工资是违法的。
最好的办法还是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将有可能引发的劳资纠纷的风险以及发生劳动仲裁公司所面临的情况、赔偿等,跟企业负责人讲清楚。同时可以建议他,既然每年的3月份都是淡季,那么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这一情况双方约定工资。
劳动部印发的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我们《天津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了“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至于东北的企业应该遵照企业所在地的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在处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凡是“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均应支付劳动报酬。何为“非因劳动者原因”在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理解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行为而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情形。
2、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以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实践中,若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数额不固定,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超时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则一般以劳动者前十二个月正常出勤所能获得的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其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劳动报酬较为适宜(可以扣除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通过工会或与劳动者对在此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