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卡文,激发了我的八卦小开关,抓紧上网对此案例的来龙去脉进行了一番搜索,哎呀,劝告HR从业者,有些时候,你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套路来、套路去,切莫套路了你自己。
一、先来说说故事背景:
杨斯涵是沈阳理工大学机械工程硕士,今年3月份毕业。去年得知某卫视一档节目以现场招聘的形式面试并聘用求职者,杨斯涵报名参加节目的选拔,杨斯涵觉得:“正经八本的电视求职节目,应该可信。好多应届毕业生都报名参与,交上去的简历还得层层筛选,不是谁都能取得参与的资格,我经过三轮面试才获得了上电视做节目的机会。”
在“20170611期”的节目中,通过层层筛选和考验的杨斯涵最后选择了乙公司,乙公司老板当场开出的底薪是13000元。
在这期节目中,杨斯涵介绍了自己获得过的奖项,如国家级奖学金、全国3D动力设计大赛龙鼎奖等;还主要展示了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和组织能力。由于是机械工程硕士,所以杨斯涵当时主要想应聘研发岗,但是由于当天企业招研发岗位的少,杨斯涵就只能展示社会实践能力,比如销售技巧和应对服务人员的解决办法。
在第一轮投票中,一共12盏灯,杨斯涵获得了11盏灯,顺利过关;第二轮面试官随机考察销售能力,让杨斯涵现场推销面膜,由于杨斯涵的出色表现,最后有3家企业为她留灯,某甲公司还为杨斯涵爆灯了(直接聘用),当时某甲公司给出的底薪是14000元,而某乙公司给出的底薪是13000元。
最后杨斯涵选择的是某乙公司。电视节目录制结束后,双方约定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9日,杨斯涵是2018年3月份毕业,乙公司在2017年5月19日就给杨斯涵发了入职通知电子邮件。这个细节,大家请注意,是入职通知电子邮件,小杨同学手里不仅仅有当时的视频为证,还握有某乙公司发给的入职通知电子邮件。杨斯涵因为在2017年5月就收到了乙公司的入职通知,后来她拒绝了两家企业发出的入职签约邀请。尤其是错过了2017年的校园秋季招聘会。
在这场电视求职过程中,不得不说对杨斯涵最终决定产生重要影响的另一位主人公,某乙公司老板王老板。某乙公司老板王老板,虽然说刚刚加入该档节目Boss团不久,但却是位性情中人、爱憎分明,遇到喜欢的求职者,他会毫不犹豫的“高薪抢人”。当现场有Boss质疑杨斯涵的销售方式不择手段的时候,王老板按捺不住情绪,为杨斯涵辩解:“我没觉得她不择手段,你们不要给她乱扣帽子好不好?”
最后,事情发酵之后,通过节目组我们还得知,最后乙公司还是要以13000元的底薪录用杨斯涵,而事发时,王老板并不在国内且对更改薪酬的情况不知情。
我在搜索这个案例的相关情况的时候,不仅仅搜到了王老板姓氏名谁、还搜到了该企业的HRD的大名、负责招聘的HR的大名。这下好,本来砸重金的上节目的机会,最终因为某些HR的不当操作,让企业背负了毫无信用的名声。好事不出门,坏事可是传千里的。
Tips1:一个HR,不管你做到什么层级,你都要了解你的顶头上司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在这个案例里面,我认为该企业的HRD并不知道自己老板的为人,作为一枚HRD也没在更高层面上考虑哪种处理方式更加符合公司利益。不知老板,不知公司利益的人,往往会把自己陷入危险境地。
二、口头offer的效力问题:
首先,杨斯涵在入职当天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大家都知道,如果offer与劳动合同有出入,都以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内容为准,但是,杨斯涵在入职的第一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这一点无从谈起。
其次,口头offer做数吗?口头offer相当于一种要约,乙公司做出了口头要约,虽然杨斯涵最终没有跟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在乙公司正式工作,乙公司可以不支付给杨斯涵劳动报酬,但是因为杨斯涵因为该要约支出了费用(比如租房费用)并且完美错过了其他的缔约机会,乙公司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那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呢?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注意事项如下:
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
3、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
4、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5、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
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Tips2:作为HR,不能只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就觉得万事大吉了,在这个案例里面,乙公司的HRD的行为说白了就是不懂法,导致后果是要赔偿候选人经济损失,本来好好的一件事——老板既有面子,也能有里子(有人才加盟),生生的让HRD给搅了局。
Tips3:您不学法不要紧,公司有法务部,您老提前问一下您这样处理行不行?别以为在企业里除了老板您最大。
Tips4:对于每一件事情,我们都要有敬畏之心,别不懂装懂,认为可以玩弄所有的人于股掌,瞧瞧,这脸打的,啪啪的吧?最后套路来、套路去,套路了自己。
27楼 朱朱01
学习了
丛晓萌
@朱灭灭:欢迎关注、订阅~我的主页中有进群方式~大家共同学习与进步~
26楼 一鼻子灰
分析的很到位,而且对于杨女士的失误也有指明,我觉得比较贴合我的理解。有收获,谢谢分享,学习了。
丛晓萌
@一鼻子灰:欢迎关注~更欢迎订阅~
25楼 东方宝石
一个HR,不管你做到什么层级,你都要了解你的顶头上司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在这个案例里面,我认为该企业的HRD并不知道自己老板的为人,作为一枚HRD也没在更高层面上考虑哪种处理方式更加符合公司利益。不知老板,不知公司利益的人,往往会把自己陷入危险境地。
---真理啊!hr,你认为你是谁?学会做下老板的下属,员工的上级。
24楼 張銘
谢谢分享
23楼 睡莲醒了
看了好几篇文章,唯有萌萌的文章让我觉得真正在分析解决问题。且不论HR的做法是否经过老板的授意,这样的处理方式都太打脸公司
22楼 小狮子1992
有道理。学习了
21楼 黛黛00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想请教一下:如果在这个缔约过程中,如果候选人签署了公司的OFFER之后,在入职前违约决定不入职了,而转投到其他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候选人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吗?谢谢!
丛晓萌
@黛黛00:因为"offer"属于要约性质,候选人是否赔偿公司要看你的offer里是如何约定的并且举证责任在公司,公司需要证明由于候选人毁约造成的损失。
温馨提示:
1)offer中一定要规定候选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回复作出承诺或拒绝。否则候选人拿着offer可以随时拒绝或入职,将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困扰。
2)在offer上写明“签署后不入职应当赔偿企业损失”的条款。
3)如果有可能,在offer中注明企业会为该候选人入职进行哪些具体准备,这些准备所支出的成本,并注明这些将计入损失赔偿额。
4)不推荐在offer中约定违约金的做法。
20楼 系主任
希望评论区里每天都能看到大家真实的发声!除了默默学习,更希望大家参与讨论哦~
丛晓萌
@系主任:谢系主任的支持与关注,欢迎小伙伴们踊跃发言,积极拍砖~
19楼 静秋暖阳
我根本就不信那些说HR背着老板怎样怎样,HR是个沟通的角色,没有老板的授意她会做如此决定???大家都不是傻子!作者单单认为是HR的责任让我感觉不像是做HR的人。
丛晓萌
@静秋暖阳:哎,我也是醉了~写这篇文章我提示了风险,至于身为HR的当事人,是有选择权的~另外,HRD的建议对老板来说应该是提示并预见风险,显然题目中的HRD本身没有意识到风险,所以,才有了后续的行动,而且,作为HRD她不也不了解当事的杨小姐究竟是如何类型的人,这也是致命伤~作为HR不识人、不知人,我只能由结果推导原因。至于我是不是做HR的人,我老板最有发言权啦,不劳您费心哈~
丛晓萌
@静秋暖阳:另外,HR就一定完全正确吗?HRD群中就一定没有老板第一,她第二的人吗?没见过,不要说没有,我写本文的初衷就不是为HR来洗地的,有些锅,该背就得背——谁让她本身就不专业呢?
18楼 425534083
可以
丛晓萌
@425534083:欢迎点击头像下方的按钮关注,进入主页还有进群方式~
17楼 碧海银天
没跟老板沟通,这个HR总监会给降薪,个人觉得他/她没那么傻吧
丛晓萌
@碧海银天: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背后的真相谁知道呢?我只能通过现象由表及里~反正最后背锅的是那个HRD~
16楼 saleema
好文,谢谢分享。
丛晓萌
@saleema:欢迎点击头像下方的按钮关注,进入主页还有进群方式~
15楼 皇马T
存善心,结善果。
丛晓萌
@脱俗的风信子17020923:欢迎点击头像下方的按钮关注,进入主页还有进群方式~
14楼 上林
事件中的HR有没有可能是给老板背了锅呢?
丛晓萌
@上林:如果老板这样说,这样做,那首先跟老板的性格不符合——都这种老板了,怎么可能出尔反尔呢?退一万步说,如果老板确实昏聩,是老板的意思,那HRD也应该站出来说口头OFFER的效力问题,劝老板注意公众影响,而不是一味的执行,在错误的道路上一路狂奔。
上林
@萌萌2018:或许你说的在私下里都发生过,有说服,有劝阻,但是面对观众媒体,总要有个人出来扛,我是不太相信在一个自己老板在电视节目里都已经许诺过的应聘者,HR敢自己把薪资降低那么多,要不是私下老板反悔授意,谁能这么唬!当然这也是我个人猜测,对于我来说,就个事件就很它最初发生的地方一样,是个闹剧,剧里都是演员。
丛晓萌
@上林:关于实相,我们属于旁观者,不用猜测,但是,从表面上来说,我认为王老板为人不至于出尔反尔~这种自打脸面的事情。
慧质兰心NO1
@萌萌2018:我当了7年的HRD经验,老板想好的事基本上劝阻不了,除非是他比较认同的东西还有商量的余地。很多时候老板决策有误,我都是第一时间站出来分析其中利弊并且作出建议,但是如果老板一意孤行最终作为HRD还是只能照老板意思去做的,至少我当初劝阻过,做了有什么后果就不用我承担了。
如案例中的情况,如果是老板的决定非执行不可,那么对外也只能替老板去背这个黑锅了,只要背完了老板心里清楚,年终奖给多些就好。
丛晓萌
@慧质兰心NO1:亲,事实是什么,我们谁也不知道,目前我只能通过这位HRD的行为来分析对公司造成的伤害。现实中,一般老板自己打脸,尤其是这种当着观众做出的承诺又反悔的事情,会有多少呢?
有的HRD认为在公司里,除了老板她最大,老板的决策都可以扭曲,这种情况应该不鲜见吧?
在案例中的HRD后来已经不出面了,说明什么呢?说明她已经自知理亏了。
碧海银天
@萌萌2018:有的老板你建议了也不一定听,而且他也不会想到事情会发酵成这样。老板说过的话也会后悔,何况是跟钱有关的呢。出了大事了,死的都是替罪羊
丛晓萌
@碧海银天:嗨,智商是个好东西,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的,这种欺上瞒下的事情有些HRD也没少干啊~反正这锅是已经在那个HRD头上了,我只能写如何避免背锅,引以为鉴吧。
盖聂18354
@上林 我也觉得是 背黑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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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紫玉大魔王
这一看有几个问题想问问老师,第一是这件事可以说老板不知道,但招聘的这样操作是不是其他岗位或以往都有这样的情况?第二是现在又录用了杨某其后续如何处理(比如说个人思想调节,岗位是否有抵触情绪,部门之间将来是否有冲突?)第三是这事件已经发酵到现在这种成都,公司如何做后续公关呢?
丛晓萌
@紫玉大魔王:第一,候选人已经明确决定不去公司了,表明即使老板说明他不知情,候选人也已经选择不信任,生生打脸了,说明已经没有回头的余地了。
第二,实际上是小杨同学最终没有去成公司。
第三,后续公关,首先我不是老板,其次我也不是公关高手。
不过如果我是老板,我会把HRD给推出来,杀无赦——并且昭告天下,这事是HRD做的,我不知道,博同情、求谅解吧。
谁摊上这么“心大”的HRD也是够可怜的。这HRD该杀,锅不是天上来的,是她自招的。即使不被开,她也会在老板那里减分的。
碧海银天
@萌萌2018:这些都是猜测
12楼 紫玉大魔王
#赞赏# 写的很好,很认同。
丛晓萌
@紫玉大魔王:欢迎点击头像下方的按钮关注,进入主页还有进群方式~
11楼 阳光之善
案例中HRD估计是走后门进入公司的
丛晓萌
@阳光之善:厉害了,这扒得比我深!这也忒坑老板了!
Amy7375
@阳光之善:嗯 同感
10楼 刘备81358
看到这篇似乎又跳了一个平台看问题,作为一个HRD不知道自己老板的为人,确实很致命。
但是这个老板的为人其实也很致命,假如他的HRD的判断是没错的,那么老板的决定、老板的为人就能决定这件事在学术上的对错吗?我不认同!
当然最后提到的公司的处理方式,我倒认为作为一种公关处理手段确实也是比较好的,因为这件事演变到后来已不仅仅是HR录用的问题了,已经关乎到企业声誉的问题了,那么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至于杨女士最后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在这家公司这个岗位上成长并成熟,都还有很大变数!
丛晓萌
@刘备81358:首先,如果王老板说的是属实——发生这些事情他不知道,那就说这个HRD擅自更改了当初老板的承诺,且是当着广大电视观众做出的的承诺,也没有跟老板汇报,作为 一个下属,我只能呵呵了,她有没有把老板放在眼里?
其次,何为OFFER?效力如何?试问这位HRD知不知道呢?
最后,在谈论学术之前,如果没有德,那什么都站不住。
9楼 linyuqing11
很专业
丛晓萌
@linyuqing11: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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