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合法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客观变化且重大不能履行,而不是主观
就在前几天于“试用期员工因伤住院无法进行转正考核,HR如何处理?”的话题中我在《试用期与转正后受工伤,待遇会有区别吗?》 一文的文末说过一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未达成一致的情况,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来操作试用期受工伤,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但在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动作。
要想真的能够操作,是需要我们去真正的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第40条。对里面涉及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协商变更、变更内容等都是需要重新理解。我们才能真正的去认识并可以操作这一波动作。
一、《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三)条例原文 的理解。
1、条例原文。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理解。
其实对于条例的理解,有时我们并不需要太过复杂。往往就是字面意思就可。也就是依据情理道德来进行理解。
(1)什么是客观情况?
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当然,我们同样要记得,劳动合同法第27条也说了,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有效部分仍然是有效的哦?)。
(2)什么是客观呢?
在条例解释的相关法规文件中有说:1)不可抗力;2)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包括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3)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4)排除适用于破产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况。
(3)什么是重大变化?
只有使劳动合同达到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变化,才属于重大变化,否则任何变化,都不是这个法条所谈到重大变化。
(4)什么是不能履行?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实真的很好理解。就是真的不能履行了。比如: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都变得无法再上班了。如果企业连厂房、设备等等都没有了,就肯定不能开工了。那么不开工、员工自然就无法再工作了。这就是不能履行。
而如果只是部分条件不存在,那就有可能履行部分劳动合同,那就不是不能“不能履行”了。
(5)何谓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
在这里,我们一定要把握一个前提。那就是这里的协商是就“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进行的协商。
愿意协商的话,就代表着双方认可原来的合同确实不能履行了。
如果你同意了调岗变更合同。就意味着可能出现的调岗,然后重新根据岗位进行职位、薪酬的定位。
所以,如果协商变更后,你又觉得薪酬不对,岗位不合,再说什么变相降薪逼迫你辞职离开的话,往往就失去了基础。
所以,协商时,要么直接不同意,按条款进行补偿。要么就要自己衡量是否能做下来的工作。但在这里一定要把握原合同是不是真的就不能履行了。
二、再看“组织调整导致岗位撤销,企业能否与员工解约”?
这里的组织调整导致岗位撤消。是不是重大变化,其实是完全要看客观情况的。
就拿话题中的情况来针对前面第一点的说法进行分析一下:
1、看一下客观情况有无变化。
其战略企划部由于公司组织调整,该部门被撤销。所以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况是有变化的。
2、看一下这个情况是否客观。
是由于组织调整,而战略企划部被撤销。客观吗?表面看起来是客观。但谁能告诉我们组织调整是客观的吗?这是公司领导人主观的原因。部门更多的是工作功能的聚集体,部门名称更只是一个名称。这与解释中的四个条件显然是不相符的。
因为战略企划,按照常情来理解,其实就是做企业管理、项目规划与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这里的业务与专业划分,其实并没有那么绝对。
你不能说企业组织调整了,你就不做这些企业管理、战略管理、项目管理的工作了,只是工作的分摊与工作重心、关注度的高低不同而已。对吧?
3、再看一下变化是否重大。
很显然,一个部门的撤销,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组织变化。但对于企业的生存来说,是否独立战略企划,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劳动合同的履行,都谈不上变化重大。
按常理来说,部门的撤销,更多的是将工作的分摊,重心的转移。而并不代表企业可能会灭失,更不是企业劳动合同条件下的工作事实内容的灭失。
4、再看一下合同是否能履行。
正如上面说的战略企划的真正的工作内容,其实就是企业的一些管理工作内容。要说这样的合同义务,是完全不能履行了,显然是不至于的。
因此,综上,话题中的企业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通知林总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还条件不足。如果就这样要直接单方面解除,说其是违法解除,也是可以的。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说因为岗位、部门的不存在来单方面解除,只额外给一个月待通知金。往往并不容易,需要我们仔细的考虑,是否真的完全不能履行?
所以,还是协商解除合同为好。
小结:
对于劳动法规的理解,我们往往直接从字面去理解,其实更为合乎情理道德。但对于合同的解除,一定要将逐字逐词的推敲去看是否可以创造条件。否则,还是不要去违法解除为好。
44楼 Betty98157
感谢分享
43楼 温实初23138
肯定不能开工的条件,就是怎样都 不能开工
42楼 阿童木51016
阿东老师总是能找到前后相连的文章将内容串连起来。
41楼 樱木花道14329
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40楼 霓漫天87249
谢谢分享
39楼 胡雪岩95354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有效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38楼 俄里翁37632
但在这里一定要把握原合同是不是真的就不能履行了。
37楼 Julie63702
打卡
36楼 机器猫89366
就意味着可能出现的调岗,然后重新根据岗位进行职位、薪酬的定位。
35楼 香无尘80845
打卡
34楼 忒勒玛科斯39143
其战略企划部由于公司组织调整,该部门被撤销。所以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况是有变化的。
33楼 紫龙83544
协商时,要么直接不同意,按条款进行补偿。
32楼 成吉思汗66634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31楼 墨家高月20129
打卡。
30楼 阿耳刻悠妮79281
观点不一致,到底谁对谁错呢?
29楼 Karl49985
打卡。
28楼 进击的风信子17072108
打一头开始就觉得很好!
27楼 遇春37158
部分条件不存在,那就有可能履行部分劳动合同,那就不是不能“不能履行”了。
26楼 馨楠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A公司不能直接通知林经理解除劳动合同,而应与林经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比如:调整林经理到其他部门或岗位工作等。只有当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时,才可以依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大卡
@馨楠: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25楼 海尔兄弟56646
感觉观点不一致,部门撤销到底是不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都有点模糊了!
大卡
@海尔兄弟56646: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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