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即时解除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吗?
十一、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第三十八条情形,但劳动者并未以该理由辞职或事后再提出,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十二、有培训服务期协议,劳动者即时解除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第85条【劳动者单方面解除(6)】
十、即时解除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两个条款,第一款罗列的六种情形可以归为一类,第二款归为另一类,规定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我们可以注意到,虽然两款都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但过错的程度不一样,第一款的情形相对第二款比较轻微,第二款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属于非常恶劣的行为,对于劳动者的损害也更为严重。所以,法律明确规定此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六种情形,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还是属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还是要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或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当然,在实务中出现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情形,劳动者一般不会按第三十七条的要求提前通知,而是发了通知以后立即离职。此时,虽然也可能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但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很难举证。
十一、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第三十八条情形,但劳动者并未以该理由辞职或事后再提出,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很多劳动者不懂劳动法,在辞职时用人单位虽然在客观上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但并没有以此为理由辞职,再想主张经济补偿并无可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描述的非常明确,解除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客观上有这些情形,但劳动者解除时已明确是其他理由,就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有劳动者认为,当时自己不懂法律,事后能否再以第三十八条作为理由提出解除。
我们认为不能。
因为,当劳动者的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这个辞职的行为已经完成,解除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权是形成权,通知到达即生效(法律理论不解释,自行搜索“形成权”)。
有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欺骗写辞职报告,或以不发工资、不报销费用等方式逼迫辞职,辞职报告应当无效或可撤销。
我们认为这些理由也不能成立。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一般的不发工资、不报销费用等还够不上法律上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比如,当用人单位以不发工资威胁时,劳动者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有法律的救济途径,达不到法律上的胁迫。当然,如果有人拿刀放员工脖子上,说不签辞职报告就杀了员工,那应当可以认定为达到法律上的胁迫。
十二、有培训服务期协议,劳动者即时解除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按此条规定,表面上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因为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劳动者存在过错,既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
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3楼 Mary2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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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时光你好么
学习了,感谢老师~
11楼 紫雨水晶3156
要多少钱才算重大损失呢?
10楼 qingtian123
老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要要用这个条款的理由解除合同才能有赔偿是吧?
秋田犬
@qingtian123:解除理由是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才有赔偿金
9楼 LV136
要形成法律上的威胁才能成立,这要求有点高啊,有时候精神折磨比这表面的更严重。
8楼 明河
学习了~
7楼 呵呵520V
谢谢老师的法律普及,学习啦!
6楼 唐寅
感谢分享!
5楼 宁夏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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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s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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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S_1343181111
才知道还能这样解除劳动合同。
1楼 大卡
汪正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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