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期案例是讲员工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害,被企业开除的例子。但是企业在辞退过程中,对员工的名誉造成了影响,企业是否要承担责任呢?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我们要根据制度及法律要求衡量。
是否合法,要根据制度及法律要求衡量
本期案例,我们可以根据案例的内容,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拆解,让大家了解,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法,主要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和法律规定去衡量。
下面,我就具体内容做个简要分析,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1、公司最近辞退了一名员工,辞退他的原因是因为私自拿客户回扣。
我们知道,辞退一个员工,主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整个劳动合同法里面,对员工辞退的法律条文有好几个,但是员工犯错的、或者员工有责任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其它法条不适用于企业可以“开除”员工的情形(即员工犯错误、犯法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案例中的描述,员工是“因为私自拿客户回扣”被辞退的,拿客户回扣,我们可以理解为是员工有责任,员工犯错误的情形,但是拿客户回扣到底属于39条里面,哪一条呢?
也许很多HR伙伴肯定会说,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那么到底是属于严重违反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还是属于“营私舞弊”呢?因为私下拿客户回扣,可以理解为是“营私舞弊”的一种情形。
为了简要分析,我们这里就不作铺开研究,我们假设员工属于严重违纪被公司辞退的。既然是严重违纪被辞退,那么我们就要研究一下《员工手册》里的规定。因为这个案例分析里面没有体现,这家公司规章制度里面到底有没有涉及到“私拿回扣”这个规定,其次“私拿回扣”算不算严重违纪?
即便公司《员工手册》里的规定都是俱全的,而且制度也经过了公司的合法程序制订,那么根据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处罚权利,就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但是公司在微信群里公布此解除通知,是否涉及到违法行为?或者是否涉及到侵害员工名誉的责任?我们就要看下面一个法律规定。
2、通告内容为:“改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向供应商、合作伙伴,直接或间接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回报,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根据相关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处分,永不录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员工手册》里面规定可以在公开场合公布员工被辞退的信息,那么这个公开场合,我们也应该理解为是公司范围内的情形,而不是在微信群或公司客户微信群内,因为电子工具公布解除通知信息,是公司不可控的,是否会给员工造成损害,公司也无法控制。
因此,根据第80条规定,即便《员工手册》里规定辞退员工,可以公开辞退信息,但是也不能肆无忌惮地在任何场合公开此信息,最多在公司内部公告即可,没有必要搞得“地球人”都知道。如果《员工手册》中没有这么规定,那么公司处理的流程就是不合法,甚至是侵害了员工的名誉权,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总之,这家公司要想合法解除该员工,首先要证明员工属于严重违纪,如果不能证明属于严重违纪,直接辞退该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其次,即便公司是合法解除,但是公司在微信群等电子工具里面公开此信息,给员工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获悉,我们HR在处理员工纠纷的时候,不要为了“杀鸡儆猴”,就不择手段地在任何场合去公布员工处分信息,我们纪要维护公司的制度权威,也要维护员工的基本脸面,这项工作是一个情商问题,如果公司老板“死活”要这么做,作为HR来讲,你要尽力劝说老板这么做,有可能会适得其反,对公司管控“私拿回扣”不一定就有利!
故,是否合法,要根据制度及法律要求衡量!
大家如果有不同意见,敬请留言点评!
15楼 他乡沈冬青
关于公司处理员工的正确价值观,统一回复:
1、公司要有制度,制度要合法,内容尽量全面,经过合法程序制订。
2、员工犯错误情形,在制度中都能找到,依据制度处罚。
3、处理员工的时候,最严的惩处就是“解除劳动关系”。
4、针对员工有职务侵占、私拿回扣等情形,证据要确凿。
5、惩处的公告内容,必须在公司的“小白板”、“文化长廊”上张贴即可。
6、HR不要有对犯错员工“恨之入骨”的想法,惩处员工是职业化行为。
7、老板处罚员工有不合规细节,HR要勇于给老板建议,提出修订方案。比如本期话题中的电子工具公告、永不录用等。
8、惩处员工的时候,多用书面警告、少用“罚款”、“扣款”。
14楼 Roc999
如果公司并未虚构事实,一切据实,发个公告并不违法。
他乡沈冬青
@Roc999:发公告是要分场合的。如果你在电子工具里面,发布公告,其实公司也是不可控的。如果有其它人将电子材料到处传播,对员工的影响是很大的。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公司,公司也会受到牵连的。
13楼 S_1344846026
谢谢分享
12楼 豪杰春香
这个案例的处理走得有点偏,与员工闹得不可开交并不是处理这件事的目的,避免后续发生员工吃回扣的事情才是目的,如果明确了这个目的,就没必要做得那么过分,有很多方式可以达到这个目标
他乡沈冬青
@豪杰春香:是的。
他乡沈冬青
@豪杰春香:是的
11楼 于洋
打卡学习
10楼 陆孝义
不知全貌,关于公司的做法正确与否不予置评,但通告的处理方式确实有点过
他乡沈冬青
@陆孝义:公司可以处罚,但是在电子工具里公开,有些不妥。
9楼 S_1338300959
打卡
8楼 小点点儿
就算公司规章制度里有规定,应该也是要量化的,比如那回扣达到多少算营私舞弊,还要收集拿回扣的证据
他乡沈冬青
@小点点儿:很多企业员工手册是不规范的。
7楼 林琳00
感觉公司的做法是带着情绪在处理这件事
他乡沈冬青
@林琳00:是的
6楼 Nickole
学习了
5楼 rothschild1nathan
杀鸡儆猴确实有必要,但是要讲究方法方式
4楼 往事回首65
老师说的跟我的思路不谋而合,但是我写不出来,没有老师的文笔好
他乡沈冬青
@往事回首65:谢谢
3楼 南无虚空藏
学习了
2楼 大卡
沈冬青老师——
本篇文章来自沈冬青老师的分享。大家可以在评论区多多留言与老师互动,也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关注老师上线的《详拆绩效考核之【关键事件法】》课程!
1楼 徐月红
现在这社会,公告不一定都张贴出来的!例如:钉钉,这个是内部沟通的交通工具!我们所有信息的传达,都在这上面!并且要员工签收!有凭有据,不是跟方便!
他乡沈冬青
@徐月红:对的。这个企业的老板和HR其实目的是为了“杀鸡儆猴”、“杀一儆百”,他们公开的目的是想达到这个效果。但是写的材料“事与愿违”了。有的时候,你企业该使用你企业的合法权益即可,没必要“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很多HR认识不到这个问题,还帮助老板“助纣为虐”,那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