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在公司值夜班遭男子强奸,事后被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人社局拒绝。
令人不解的是,明明员工是上班期间、工作场所遭受了不法侵害,为何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看这起争议极大的案件。
01
公司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不予认定
王某值班当晚趁着休息时间去上厕所,途中遭遇公司员工田某(另案处理)暴力性侵。
因王某接力反抗,田某强奸未遂后逃离了现场。历经这次遭遇后,王某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并被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事发一个月后,王某所在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随后王某提起了行政诉讼。
02
上班遭遇性侵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这样一条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我们看这条规定,认定工伤时主要考察两重因果关系,即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伤害行为导致伤害结果。
但人社局是这样辩驳的:
田某和王某在工作中并没有交集,也没有矛盾,田某选择的侵害对象是随机的,这和王某履行值班工作的职责内容及方式,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则认为:
如果王某不是因为履行值守夜班的工作职责,就不会受到性侵,所以人社局判定王某的伤害结果和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是不合理的。
03
因遭遇性侵导致的精神伤害,属于工伤中的伤害吗?
事发后王某多次就医,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王某起诉后,经过司法鉴定,王某被诊断为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这个疾病的确和值班当晚发生的侵害事件存在关联。
那么,这一事件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不是工伤保险的范围呢?
其实,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就可以看出,它是为了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而制定的。而员工受到的伤害结果可能是身体伤害,也可能是精神性伤害,且《工伤保险条例》对伤害结果类型并没有明确只限于肢体器官的伤害。
所以,只要伤害结果和其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符合工伤的要素。法院最后也是判定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依法给王某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