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时候,我们HR在处理员工关系的时候,会被一些细节所困扰,比如工伤女职工离退休还差5个月时间,女职工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还要支付工伤待遇吗?比如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因为其它待遇,大家认为是需要的,但是离退休还差5个月的情况下,还要支付这个待遇吗?
工伤女职工离退休前还有工伤待遇吗?
女职工根据我们现行的国家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都是50周岁退休。如果女职工在退休前几个月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还需要支付工伤女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吗?正如本期文章标题所写的,离退休时间还差5个月。
这个女职工出生年月是1971年10月28日出生,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21年5月26日,大家可以计算一下,2021年减去1971年的结果是不是50周岁?但是人家出生时间是10月份,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5月份,刚好相差5个月时间,企业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吗?
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在甲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工作,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并已经过工伤保险赔偿,故李某某与甲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予以确认。对于甲建筑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李某某主张的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根据李某某的工伤状况,李某某应享受6个月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即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9月30日,故对于李某某主张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39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显示,李某某与甲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甲建筑公司应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对于李某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480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某主张住院期间的生活营养费及出院后的护理费、车旅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某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因该费用尚未发生,故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甲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某工伤停工留薪期(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工资39000元;
二、甲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4806元;
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显示,双方解除合同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此时李某某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李某某因工伤带来的身体伤害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从事劳动的能力及再就业的机会,一审法院判令甲建筑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
甲建筑公司所述李某某在与甲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甲建筑公司所述其与李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节,有关主管部门已就工伤问题进行了确认,对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甲建筑公司与王某之间的约定仅对其二人发生约束力,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结合上述理由,本案不存在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甲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因此,我们HR在处理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时候,我们不能凭借我们自己的经验或者直觉,认为岁数已经达到了,只是传统的月份还没有达到退休,就认为员工不应该享受这个工伤待遇。如果我们这么草率地下定论的话,可能会给我们的企业带来一定的处理风险。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和帮助!
6楼 S_1344213967
点赞收藏了,谢谢老师分享
他乡沈冬青
@S_1344213967:不客气。
8楼 karine2013
学习了,如果女职工退休当月工伤,会影响工伤待遇吗?比如女职工8月11日发生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返聘,8月26日发生工伤。
7楼 懒鸟
法律上的任何问题,时间,也就是具体到年月日一定是非常严谨的。
他乡沈冬青
@懒鸟:的确如此。但是很多地区的政策规定,可能就不一定有这个待遇了。
5楼 Amy01111
学习了
4楼 zzy20132013
谢谢分享。
3楼 金龟子
打卡,肯定是需要的
2楼 找HR师傅
工伤待遇是要以具体时间为准的,差一天一个月一年都不行。
他乡沈冬青
@找HR师傅:谢谢点评!
1楼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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