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回答来自劳动法资深专家律师,在此和大家共同学习。
1、每周的正常工作时间是40个小时还是44个小时?
答:《劳动法》第36条规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决定》第3条规定,“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企业最迟在1997年5月1日实施”。如此,每周的正常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
2、每周工作6天,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是指: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从法律规定来看,星期六工作并不一定算加班,关键是每周总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40个小时。如单位规定,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工作7个小时,星期六工作5个小时,其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在星期六并非算加班。
3、每月超过36个小时加班,如何处理?
答:《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司法实践的意见,如每月单位的加班时间超过36个小时的,不算违法,只是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4、加班可以补休代替吗?
答:按照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补休代替给加班费,如已经补休了,但仍应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的,单位可以给予补休,如没有给予补休的,单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
5、法定节假日给几倍工资?
答: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3倍工资,但法定节假日属于计算工资,因此一共为4倍工资。
6、如何理解“21.75”、“20.83”、“20.92”?
答:在2008年前,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为10天,如此计算:(365-104-10)=20.92天/月,其实际为工作天数,但计算加班费用也按本天数计算。
在2008年后规定,法定节假日为11天,如此计算:(365-104-11)/12=20.83天/月,(365-104)/12=21.75天/月。20.83天是工作天数,21.75是计算工资的天数,如此也能看出法定节假日是计算工资的。
7、员工不服从单位的加班安排,单位可以按旷工处理吗?
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因生产经营的需要,需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后才能加班。如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加班,更不能以未加班为由,以旷工处理;或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该两种作为均属违法。
8、值班与加班的区别如何?
答:加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而工作,其工作为本职工作;而值班属于在春节或其他节假日,派单位人员留守保卫排班,完成的非本职工作。值班一般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如是门卫平时的正常值班,要除去正常的休息时间,再考虑加班时间的问题。
9、计件工资加班费用如何计算?
答:计件工资加班费用计算需要考虑两个问题:(1)劳动定额;(2)是否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工作时间内能完成的工作任务,并规定该劳动定额需70%的员工能达到。如完成劳动定额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工作量,如为延长工作时间,按1.5倍支付加班费,如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完成的工作量,按2倍或3倍支付加班费用。
10、以拖欠加班费用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规定?
答:如拖欠是2008年前的加班费用,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是单位拒付加班费用,否则员工以拖欠加班费用为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并不支持。
如拖欠2008年之后的加班费用,不考虑单位是否有主观恶意,以结果论,只要有拖欠加班费用的事实存在,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