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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都应当知道的44个假期问题

作者 汪正楼律师 2020-09-23 09:09 8693

假期直接涉及到劳动者的休息权,更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各种假日,到底怎么放,工资怎么发,有什么特殊规定,很多人搞不清楚。

汪律师为大家总结了以下44个问题,帮大家把假期问题搞搞清。

1、我国有哪几类法定节假日?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法条链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2、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放假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法条链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如何规定?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法条链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

4、教师节等节日是否放假?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法条链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五条

5、法定节假日遇休息日是否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法条链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

6、哪些人享受带薪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条链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7、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条链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8、如何确定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法条链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9、新进职工的年休假如何计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法条链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10、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如何计算未休年休假天数及工资?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法条链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11、法定节假日等是否计入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法条链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12、哪些人不享受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所列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法条链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

13、用人单位怎样安排年休假?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法条链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14、未休年休假如何发放工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条链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15、未休年休假日工资如何计算?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以上方法计算。

【法条链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16、什么情形下可以不支付年休假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条链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17、不安排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有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18、船员的年休假如何规定?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条

19、什么样的人可以享受婚假?

初婚、再婚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

20、婚假多少天?

江苏省统一规定是13天,南京市在江苏省基础上多两天,即15天。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21、如何发放婚假工资?

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22、婚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23、产假多少天?

(1)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3)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4)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5)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24、产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25、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26、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的,可以享受产假吗?

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27、产检假是如何规定的?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28、哺乳假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条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

29、女职工节育手术假是如何规定的?

(1)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法条链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30、经期假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1)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2)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法条链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31、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

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法条链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32、传染病隔离假是如何规定的?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33、丧假是如何规定的?

1至3天,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

【法条链接】苏劳险[1987]25号

34、什么是病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35、什么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法条链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36、病假和医疗期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病假是生理概念,是“事实”期间;医疗期是法律概念,是“法定”期间。

(2)期限不同:病假是病假是“弹性”的时间段;医疗期是“刚性”的时间段。

(3)内涵不同:病假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医疗期强调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37、病假和医疗期有什么联系?

(1)医疗期是以病假为基础。

(2)当病假期限短于医疗期时,在病假期限内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或终止;

(3)当病假期限长于医疗期时,在医疗期满后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8、医疗期期限多长?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法条链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39、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步骤:

(1)根据总的工作年限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2)根据医疗期的期限确定医疗期的计算周期;

(3)从职工休病假第一天起记录员工的病假天数;

(4)在计算周期内汇总职工的病假天数,并判断医疗期是否届满。

举例:

小赵工作了5年,在本公司工作了2年,2015年4月4日第一次请病假,则小赵的医疗期为3个月,计算周期为6个月,即应从2015年4月4日起到2015年10月3日之间这个时间跨度内确立3个月的医疗期。

(1)如果小赵连续请病假,则到2015年7月3日医疗期结束;

(2)如果小赵非连续性请病假,无论请多少次病假,确定医疗期的时间跨度都是从2015年4月4日到2015年10月3日之间。如果在该时间跨度内,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则为医疗期满。

(3)如果在该时间跨度内,小赵累计休病假未达到3个月的,则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随之结束,记录办法“清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小赵再次请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

【法条链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40、医疗期内治病终结怎么办?

职工非因公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41、医疗期满后怎么办?

(1)能从事原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安排其他工作,可以从事的,继续履行劳动劳动合同,不能从事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42、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2)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法条链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第三十二条

43、医疗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可以解除:劳动者提出解除(辞职)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过失性解除)解除劳动合同;

(2)不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失性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44、如何进行病假管理?

(1)规范病假申请与销假程序

对于慢性病,可规定事先请假制,要求职工先递交书面休假申请,同时提供医院病历、病假证明等,经企业的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离岗休息;

对于急症,可由职工先行就诊,同时口头通知企业就诊后一定时限内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书面休假申请、医院病历、病假建议单、急诊费用清单等材料;

对于确实患病但因客观原因没有及时请假的,企业可以要求其补办请假程序;

对于擅自离岗且未患病或病情轻微无需休息的职工,企业可以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2)细化病假管理流程

指定医院复查制度,对于某些职工长期请病假或反复请病假或企业认为病假可疑的,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到指定医院复查,并规定是否给予病假、病假期限以复查结果为准;

加大惩处力度,规定虚报病假、利用“假病假”真兼职等行为是严重违纪行为;

福利引导,即在社会医疗保险之外设计福利方案,如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津贴等,规定这些福利只适用于在公司指定医院治疗的员工,可便于企业掌握员工的病假信息。

(3)强化对长期病假的管理

对超过法定医疗期的职工,可要求其以申请事假的方式给予相应的治疗期间,也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也可以选择与职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4)设计病假薪酬待遇

充分用足病假工资政策,按照底限标准设计病假工资体系。避免长期泡病假、小病大养的职工耗费企业更多的人工成本;

设立大病补贴的福利方案,对确实患有重病的员工,企业应予以适当补贴,以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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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5:34
花千骨92818

1楼 花千骨92818

比较全面,学习!保存!

2020-10-24 16:00:36 回复 赞(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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