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亮点,学完本篇文章,你将收获以下知识:
1、处理员工关系,切勿咄咄逼人
2、要懂得“得饶人处且饶人的道理”
3、员工犯错,拿出证据,有理有据,该罚就罚,让对方心服口服,一次性解决完,而不是继续在背地里把事情继续闹大,甚至上升到损害对方的名誉。
真心看不懂该企业的这波操作了,把员工辞退了,又来发这样的通知,之后又被员工要求书面赔礼道歉。这波操作到底是为了什么?是因为辞退员工给了经济补偿心理不爽?还是想通过这份通知,警告公司员工?确保下一个员工担任该岗位时,不敢在做类似的事情?还是想报复该员工,让她名誉扫地?但是如果该名员工要求公司给予书面赔礼道歉,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吃回扣,违反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话,企业不旦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赔偿,还要给员工书面赔礼道歉,这样一来会给员工一种印象,以后大家利用职务之便,捞点油水是没有问题的,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你想想,要是每个员工都带着这样的心里,趁着职务之便捞点油水,公司还怎么控制?所以该公司的这波操作,真心是看不懂。
那么针对今天的案例话题,该事件如何处理呢?下面笔者来聊聊,仅供参考
首先,大家都明白,吃回扣、索取不正当利益回报,这些属于违法行为,不单单是违反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那么简单的事情了,但前提是你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以公司收集相关证据是迫在眉睫,要是没有相关证据,那就等着员工告你诽谤吧,到时候你还得乖乖的出书面赔礼道歉,反而会给公司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其实、这件事情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在发现员工吃回扣时,先收集相关证据,在证据准确无误之后,找到员工详聊,让对方自动离开,不需要任何经济补偿,如果对方吃的回扣金额过大,是公司无法容忍的,那么让对方把吞下去的钱吐出来还给公司,如果吃的是一点小钱,员工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离开,不需要任何补偿,那么这个时候,得饶人处且饶人,给对方一条生路。如果员工在面对公司各项证据时还抵赖不愿意离开,硬要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才愿意离开,那么这种情况下只能走法律程序,把这件事情公布于众。而不是先辞退员工,然后又在后面来一波操作,把这件事情搞的越来越复杂。
既然楼主企业现在把这件事情弄成这样了,那么就只能收集证据了。
案例不是说对方吃回扣、向供货商、合作伙伴直接或者间接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回报吗?那么就要去收集这些证据呀,如果没有证据,那就属于对员工的诽谤了。至于如何去收集证据,既然公司都这么说了,那肯定知道怎么去收集了,这里不在过多阐述。
当证据收集齐全以后,员工过来公司闹,需要公司给予书面赔礼道歉,公司可以把员工安排到会议室,与员工好好聊聊,摆出证据,让对方明白公司不是在诽谤,而是证据确凿,这样发一份通知对他已经是很仁慈了,接着问该员工,那么你是继续要公司出一份书面赔礼道歉呢?还是要公司直接走法律程序,最后戴上冰冷的手铐呢?相信员工自己知道怎么选择。
如果没有证据,也收集不到证据,员工要求公司给予书面赔礼道歉,那么公司只能给予书面赔礼道歉,而且马上把通知撤掉,否则这件事情会越闹越大,对公司影响非常不好。为什么这么说,下面请看: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诽谤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 诽谤罪
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R民F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F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想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可以去看看这个文件: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看完以后,你就应该明白,没有证据之前,不要随意发布这样的通知,再说就算企业收集到了证据,也不应该这样硬邦邦的来处理,应该分情况的严重程度来处理。
好了,今天的文章就写到这里了,如觉得对你有所帮助,记得点赞加关注哟,谢谢,祝您工作愉快!
13楼 虎虎虎虎虎虎
对于本案中的员工行为,公司必须应已取得有力证据,在此前提下,公司作法合情合理合法,员工收受回扣是严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此种人绝不可给其任何可乘之机,并对公司从事同类工作工作人员形成警示作用。
12楼 纯子ZSQ
连客户那边都要发通报就真的没有必要,人家员工还要发展的
11楼 乖乖鼠
我觉得实在没必要把事请闹得这么大。事已至此只能跟员工好好协商沟通了,先安抚情绪,要小心解决这件事,不然在还在职的员工眼里,公司太霸道也不好,稳不住在职的员工
10楼 黄毛丫头123456
谢谢分享
9楼 仁杰
打卡学习
8楼 媛媛宝贝
打卡
7楼 xiaowangqiancheng
老师的分析很在理,有证据和无证据的处理方式都很好
6楼 老薛
我公司也有吃回扣的销售,如果不是太过分,我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
5楼 S_1332902142
做员工关系要站在双方的立场上,要明确公司和员工双方的需求,解决需求矛盾的地方
4楼 肥肥小呆瓜
我觉得是有证据的,不然怎么辞退他呢
3楼 S_1326463213
学习了
2楼 上善若水LD
这篇文章分析很好!正常礼尚往来是维护关系的必要手段,也是我们的传统文化,很多公司对此鼓励。此外对回扣、受贿、处理逻辑等都有比较完整客观的见解。本期最好的分享之一!
1楼 大卡
韦大大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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