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刘克星律师
现实中,存在一些公司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有时劳动者以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而被迫离职,然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对于这个问题,介绍两个深圳地区的实务案例,供大家参考(特别说明,劳动争议地域性较强,且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文章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建议)。
案例一、钟*与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案【案号:(201*)粤03民终8*2*号】
诉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4日,钟*向伯*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社保不足额及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
二审法院关于争议焦点的裁判观点(摘要):
关于经济补偿金。2018年6月14日,钟*向伯*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社保不足额及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被迫离职。经审查,钟*并未提前一个月要求伯*公司补缴社保差额,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且伯*公司已于2018年7月9日向社保部门申请为钟*补缴了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的社会保险,钟*以社保不足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支持。
案例二、深圳市西*公司、孙*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案【案号:(202*)粤03民终19*6*号】
诉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案情简介(摘要):
孙*于2008年3月26日入职深圳市西*公司,职位为驾驶员,在2014年双方签订了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孙*在合同履行期间向深圳市西*公司下属的深圳市西*公司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一分公司”)邮寄了《要求足额缴纳社保的通知书》,深圳市西*公司确认一分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收到此邮件。孙*于2019年10月11日分别向深圳市西*公司及一分公司邮寄《未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拖欠工资、加班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深圳市西*公司及一分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拖欠工资、加班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方确认于2019年10月12日收到该快递。后孙*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深圳市西*公司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万多元等事项。仲裁裁决后,深圳市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深圳市西*公司进行了上诉。
一审法院关于争议焦点的裁判观点:
孙*主张其向一分公司邮寄《要求足额缴纳社保的通知书》,深圳市西*公司确认一分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收到此邮件。随后,双方有就此事进行沟通。在庭审过程中,深圳市西*公司确认社保缴纳基数低于孙*的实际工资数额,但深圳市西*公司坚称关于社保补缴问题孙*应向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再由行政部门核查后通知其补缴。本院认为,深圳市西*公司在明知其实际为孙*所缴纳的社保数额低于其应缴纳的社会数额的情况下,在孙*向其提出补缴通知后,深圳市西*公司在一个月内仍拒不补缴,其行为已违反了用人单位应按员工的应发工资购买社保的情形,因此,孙*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4日解除,深圳市西*公司应向孙*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本院核算,深圳市西*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03,934.28元(8,661.19元/月×12)。
二审法院关于争议焦点的裁判观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根据深圳市西*公司在一审中确认其为孙*缴纳社保的基数低于孙*实际工资数额,本院认定深圳市西*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孙*缴纳社会保险费。深圳市西*公司确认其下属公司深圳市西*公司一分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收到孙*寄出的《要求足额缴纳社保的通知书》,至今未进行补缴,并主张孙*应向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核查后通知其补缴。故深圳市西*公司在收到孙*的《要求足额缴纳社保的通知书》后并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社保,孙*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综上,一审认定深圳市西*公司应支付孙*经济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