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是这样子的:一位试用期刘姓女员工,录了一段与HR试用期被辞退谈判视频放抖音平台火了,180多万人点赞支持,20多万条评论,真是火得一塌糊涂。
作为一名HR,我想知道为什么这个视频会那么火,和同事们大音量扯着嗓子探讨了一下,认为火的原因有三点,
一是现在就业越来越难,裁员随时会落在我们每一个人身上,这让我们感到焦虑,必须未雨绸缪,趁早和她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
二是这个视频充满了“对立”,“斗争”,老板和员工的对立,HR和员工的对立,让我们围观时都很有代入感。并不是所有人都站在员工这一边,特别是广大的HR,他们知道,如果遇到“懂一点法”,“难缠”的员工,那真太难了。
HR在辞退一个员工时,内心往往充满了纠结,”我是不是老板的帮凶“,”不能最低成本的辞退员工是不是我的无能“,”员工那么可怜了,我这样做是不是很不地道?“,”我工作的价值在哪里“..
三是这个视频中,员工的还处在试用期,她要求公司赔偿N+1诉求是不是不是无理取闹?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讨论,要求公司赔偿N+1是不是无理取闹?先来看相关的《劳动合同法》条款: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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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首先,如果企业是依据第三九条过失性辞退员工,则只需要证据充分,不要N+1,或N,可以不用赔偿一分钱,让员工走人;
但从,从视频中我们看到,这次被离职的并不是她一人,公司和同部门的好几个人都在谈赔偿,可以推断,公司应该是想要按第三十六条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如果劳动者同意,则经济补偿金应该是N,没有1。
但员工当然不愿意协商离职,之所以申请N+1,是想公司按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点变化为由辞退,也就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误区,有人问,试用期,不是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吗?为什么提前一个月,注意这里的提前三天是员工的权力。
这样HR觉得不划算了,认为员工还在试用期,辞退成本太高,所以,既然这样,那不如2N解除呢: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为还在试用期,所以这里的N是0.5,2N=1(个月),而N+1=1.5(个月)。
所以视频中,员工听到公司这样说,马上改口说,最低可接受1个月的赔偿。到此视频接近尾声。
根据以上的细细梳理,发现员工和HR的交锋真有点高手过招,刀光剑影的味道。围观者不像我一样,揣摩揣摩还真看不出门道呢。最后,希望大家评论区告诉我,你认为我说的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