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条款如何约定,对企业最有利?
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主要是基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及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用工问题,来规避风险。
不同行业、企业都有不同的情况,拿我现在的企业来说,在人社局提供的制式合同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条款,这些条款也都是用工过程中出现的实实在在的问题,以此来规避这种问题再次发生而造成的风险。
下面举几个例子:
1、条款:乙方不胜任工作或符合其他法定情形由甲方依法调整其岗位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岗位类别、职务类别等)、工作地点或安排培训而乙方拒绝或不能按时到岗工作或参加培训的,其缺勤期间,视为旷工。
这个很多企业都会遇到,有些员工能力不行,还不愿意调岗,也拒绝培训,就是跟企业耗着,想混个辞退赔偿。
2、条款:在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违反甲方单位有关合法有效规章制度规定,累计旷工2天(含)以上的,则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甲方可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之前就发生过,员工不辞而别,让回来办离职手续也不办,发信息不回,打电话不接。结果两个月后倒打一耙,告公司违法辞退。好在公司制度本身就有旷工的规定,后面在律师的建议下,在劳动合同中也进行了明确。
3、条款:乙方应保证遵守甲方有关的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生产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及财务、经济情况信息等机密,以及因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各类密码信息、不得擅自将任何甲方的保密信息资料带离甲方单位等)。甲方可与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竞业限制条款等),乙方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竞业限制条款等)所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
我们企业是互联网企业,各类数据都需要严格保密,因此不仅签署了单独的保密协议,还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再次明确。避免有的人不签保密协议,或者漏签。
4、条款:甲、乙双方中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履行法定提前通知义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送达另一方当事人。
这条是因为之前遇到的不辞而别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流程规范。
5、条款:甲方向乙方做出的涉及乙方重大权益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除加盖甲方公章之外,还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条是为了应对,有些部门主管私自发信息辞退员工,从而造成违法辞退,将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的权利归到公司,而不是部门主管。不管仲裁或打官司时认不认,起码企业要有这个行为,到时候也好说点。
水再浑浊,只要长久沉淀,依然会分外清澄;人再愚钝,只要足够努力,一样能改写命运。共勉!
好了,本次话题就到这里,我是专注分享干货与实战技巧的帅气大叔郑军军,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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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笨鱼半条
学习了
1楼 辛尼斯78565
能不能简短点啊各位专家,每次都一大堆,废话可以少点
辛尼斯78565
@辛尼斯78565:不针对这篇回答,针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