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林某于 2020年1月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月工资为 6000元。
2020年7月,林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 APP 打卡记录 (显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询公司均实名认证,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两次,第一次打卡时间为早 9 时左右,第二次打卡时间为下午 6 时左右;打卡地点均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个别日期未打卡情形)、工资支付记录打印件 (显示曾因事假扣发工资,扣发日期及天数与打卡记录一致,未显示加班费支付情况)。
某教育咨询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
林某请求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加班费 10000 元。
问:你认为,林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A:能
B: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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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tiantian111 2023-04-06 21:13 回复 赞(0) 10楼
A 。林某提供的材料都能互相佐证。公司主张不予认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