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员工离职后是否可以再次入职?中间是否存在风险?
一、基本案情
狗蛋2002年5月13日入职L公司,岗位:国际网站客户服务,于2003年2月9日留用察看期离职。
2009年5月20日,狗蛋看L公司发展形势向好,再次应聘入职,双方签订了《聘用意向书》和《劳动合同》。职位为公司事务专员,从事公共关系工作,月薪为7500元。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
2009年11月17日,狗蛋被告知未通过试用期,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狗蛋实际上班至2009年11月18日。
当天晚上狗蛋约上朱鹏一起吃烧烤,兴头上决定要提出仲裁申请。
二、当事人诉求
1、要求恢复其原岗原职;
2、支付2009年度年终奖22500元,及2009年11月19日起,至返回原岗的工资损失。
三、分析
焦点1:狗蛋与L公司时隔6年再次签订合同,二次约定试用期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情形?
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二次约定试用期是违反该条款的,但本案的原、被告前后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明显不同,前者是国际网站客户服务,后者是公共关系,两者对工作技能的要求不同,月薪也相距甚远,而且两次建立劳动关系时间间隔长达6年。故L公司在新的岗位中约定试用期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条件,应属常理下的运行方式。
焦点2:是否需要支付年终奖和解除之日起至返回原岗位的工资损失?
这一点围绕着焦点1,如果在焦点1的问题上,支持狗蛋的观点,则焦点2也基本会被支持。
四、结果
仲裁:
1、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双方继续履行剩余劳动合同期限;
2、L公司一次性支付狗蛋2009年11月19日至裁决书生效之日(2010年9月17日)的工资损失,按照月薪7500元计算,驳回其他诉求。
诉讼:
1、劳动关系于2009年11月19日解除;
2、L公司无须支付狗蛋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资和年终奖。
五、思考
(一)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约定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何理解?
1、从不同案例来看,现存的该类争议,员工胜诉概率较大。胜诉案例中多为离职后,短期内继续返聘,或聘用在原岗位;
2、从严格异议而言,仲裁结果遵循法规书面意思,而诉讼则更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从常态情况理解,诉讼结果合情合理;
3、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还是有败诉的可能性。作为员工,努力提高自己各项能力,用心做事。作为公司,员工以前有留用察看记录,入职前做好背调,谨慎入职。
(二)针对再次聘用的员工如何规避二次约定试用期产生的风险?
1、公司应建立健全试用期的考核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及方法。在制定试用期制度时应明确,不同岗位所需的考察时间和考察点,试用期时长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前提下按工作能力而定;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试用期时长,并保留有依据。
(三)如何规范对前员工进行二次聘用筛选?
1、综合考虑前员工首次聘用期间的能力、业绩及态度;
2、了解首次离职原因,前领导、团队人员的评价;
3、前公司背调。
(四)狗蛋工作了近6个月,是否可以争取任职期间的年终奖?
1、年终奖属于不同公司的特殊奖励项目;
2、该项奖励是否发放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约定,无法律强制性,强调公平性,所以我们要对内部非法定福利和奖励做出明确约定;
3、如公司制度约定该项奖励仅针对某类型人群,则参照制度执行,一视同仁。
六、涉及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5楼 cyhr
只看到问题,没看到解题
14楼 毅行
谢谢分享!
13楼 linmecury
只看到问题,没看到解题
12楼 西水
老师,如果案例中狗蛋入职的职位跟之前的一样,那是不能有试用期了吗?
L老蓝
时间线缩短,岗位一样,设定试用期,公司大概率败诉
mcaidb
@L老蓝:时隔六年,这个时间线不短了吧
11楼 众矢之城
二次聘用一般都是录用之前在公司表现好的吧,不好的肯定不要啊。
10楼 龙猪妈咪
没看明白为什么仲裁结果跟诉讼结果不一样,两个结果出现的依据是什么?
9楼 无尾鱼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吧。
L老蓝
对,是的
8楼 龙成天
谢谢分享!
7楼 1111sdf
打卡
6楼 ouyo
年终奖没有也是正常的。
5楼 谢作才
请神容易送神难,对于二进宫的人一定要调查清楚。
4楼 cash001
学习了。
3楼 空白鸽
劳动法其实就是保护劳动者的,除非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还要举证清楚)或者试用期不合格,否则就要给各种补偿金,所以试用期速战速决吧。
2楼 淡淡的蓝
打卡学习
1楼 大卡
老蓝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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