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众所周知,劳动者辞职之后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其工龄不能连续计算。这也是工龄这个词语与先前劳动制度下“工龄”截然不同的地方。实际上,目前,工龄一词本质上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单位之间工龄的转接已经不复存在了。新单位与原单位在法人主体资格上的独立性决定了劳动者一般情形下不得连续计算工龄。那么到底算,还是不算?怎么辨别,我们一起和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次数连续计算
众所周知,劳动者辞职之后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其工龄不能连续计算。这也是工龄这个词语与先前劳动制度下“工龄”截然不同的地方。实际上,目前,工龄一词本质上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单位之间工龄的转接已经不复存在了。新单位与原单位在法人主体资格上的独立性决定了劳动者一般情形下不得连续计算工龄。那么到底算,还是不算?怎么辨别,我们一起和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用人单位通过关联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调动、调整岗位,其工龄连续计算。
此外,根据《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1)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4)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那么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会碰到哪些与关联公司签订合同涉及到“工龄”问题呢?
1、工龄是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关键依据之一。
目前,工龄一词已经失去它原有的功用和意义了;原国有企业依据工龄分配福利的制度必然会慢慢退去。可是,工龄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的功用并不会减少。相反,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工龄,即工作满一年需支付一个月工作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因个人原因到新单位工作,工龄不得连续计算。
众所周知,劳动者辞职之后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其工龄不能连续计算。这也是工龄这个词语与先前劳动制度下“工龄”截然不同的地方。实际上,目前,工龄一词本质上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单位之间工龄的转接已经不复存在了。新单位与原单位在法人主体资格上的独立性决定了劳动者一般情形下不得连续计算工龄。
3、几种特殊情况下,不同单位之间工龄应连续计算。
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分立或合并关系;新单位与原单位存在对劳动者的人事调动关系;新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工龄连续计算达成一致意见。分立或合并时,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承继关系当然包含了劳动者工龄的承接;人事调动时,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合意,因而不能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的协议,只要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4、劳动者工龄在关联企业之间能否连续计算。
如本期打卡话题所示,在几个关联企业之间变动工作,其工龄并没有连续计算。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工作,应当连续计算工龄:
(1)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可能最终归属同一个集团;
(2)关联企业之间有机会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截断劳动者实际工龄;
(3)关联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
还有重要的一点: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甚至误解,以为只要是同一个“单位”或者相似的企业名字即可,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一点。当然,如果劳动者自动离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再进入关联企业工作,工龄应当重新计算。
总之,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次数连续计算,如果用人单位违规操作,就会存在重大的用工风险,希望大家一定要记住操作技巧。
如果各位HR伙伴还有其它意见及案例分享的观点的,请在评论区补充点评!
14楼 李寻欢69159
如果员工在本单位主动离职,在外单位工作几年,又重新回到本单位,工龄如何计算?
13楼 red wan
感谢分享!!!
12楼 Barbara02610
把公司目前的情况告诉大家,争取得到大家的理解,只要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且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原劳动合同需要征得员工同意而不是胁迫,签定的新的劳动合同应该合规有效;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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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徐渤bobo
#赞赏# 文章不错,大家看完要记得点赞评论哦!别忘了给沈老师投票~
他乡沈冬青
@徐渤bobo:谢谢bobo徐老师点赞!
10楼 xing1234
有些企业会用“一进一出”这种方式,这样操作不仅剪短员工的工龄,也减少了劳动者的签订合同的次数。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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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xuweiwe
如果排除主观恶意,纯粹是正常的用工行为,员工与不同的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可能就不会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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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xiaowangqiancheng
交替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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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duoe
我是觉得,一旦涉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当心用人单位是否人为地更换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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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晨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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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释放你的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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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小福吼吼
自动离职和被动离职还是有所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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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大卡
沈冬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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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笑学群芳
某些企业实行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怎么也说服不了。总想着到期归零,其实大错特错。现实中,求助者为工作所迫,有时候只好放弃---
1楼 奋起直追的无花果20061911
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