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热天气即将过去,但国内很多地方,按照规定仍然需要发放高温津贴。
说到高温津贴,总有人把它和一个长得很像的“防暑降温费”混为一谈,殊不知两者虽然长得有几分相似,却是不同的两个物种。本篇文章我们就把两者的异同及各自的薪税处理做一个详细的讲解。
讲解前先看看今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的《关于做好2022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要督促用人单位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
这里说的是高温津贴而不是防暑降温费,为什么?带着这个疑问,我们继续往下走。
首先,两者具体有什么区别呢?
高温津贴属于津贴,是工资的一种。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 …
(四)津贴和补贴;
而防暑降温费则属于福利费。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 cai 政 部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42号)
高温津贴既然属于工资,那就是法定义务,满足发放条件,就必须要发,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克扣工资。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而防暑降温费由于属于福利费,相关权限已经下放至各个省份,在中央层面,没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完全属于企业自行决定的范畴。在地方层面,除个别的省份(如天津、陕西、山东等)有相关规定外,国内大多数地方都尊重企业行使自主权。
所以前面全总的通知里,强调按规定发放的是高温津贴,而不是防暑降温费。
高温津贴是肯定不行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而防暑降温费在大多数地方都是企业自行决定的,所以发钱还是发防暑降温品,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
个人所得税处理
高温津贴既然属于工资,那就应该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至于防暑降温费,则需要分情况处理:
如果发放的是现金,同高温津贴,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个税。
如果发放的是物品,那么要区分是否工作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果是,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是工作必须的防暑降温用品,而且是“发放的”,而不是集体享用的,那么仍然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个税。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
高温津贴,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如果是作为劳动保护的防暑降温用品,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仍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如果发放的是防暑降温费,则属于“福利费支出”,允许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社保处理
高温津贴作为工资,肯定是并入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
而不管是防暑降温用品还是防暑降温费,不管是劳动保护支出还是职工福利费,都不属于工资,既然不属于工资,当然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啦。
这个很好理解,不是吗?你发我两罐王老吉,然后跟我说要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你好意思吗?!
会计处理
根据上面的分析,已经很清晰了。
高温津贴:“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防暑降温费:“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最后,因为高温津贴是法定义务,而各地的规定又不太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