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解析以下三个小问题: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无效就可以解除劳动吗?提供虚假材料就一定能合法解除吗?
实务中,有些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针对这种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是可以的,但要操作成功并非易事。
本文主要解析以下三个小问题: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无效就可以解除劳动吗?提供虚假材料就一定能合法解除吗?
【案 例】
案号:(2018)京01民终7258号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5日,于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当日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载明在上海某学院取得本科学历,并签字确认:“我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我知道歪曲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
2017年5月5日,双方再次订立了《劳动合同书》,约定“……于某所提供的各种与公司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2017年11月1日,公司向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学历虚假,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于某在入职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为公司提供了证明其学历的上海某学院的毕业证书,且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声明。因此,于某提供的所有关于其学习、工作履历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系公司能否录用于某担任相关岗位的重要考量依据。现于某自认其在入职之时,向公司提交的毕业证书为虚假证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于某虽表示其学历并非公司录用其所考虑的因素,且其工作能力已经得到了该公司的认可并续签了劳动合同书,但法院需指出,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于某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其真实的学历状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但其并未向公司说明此情况,足见其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系因于某个人原因所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解 析】
1.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只有三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民法典》也规定了以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那么,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民法典》规定情形的,也能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吗?
笔者认为,虽然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但社会法并不排斥民法原理的适用,签订劳动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上情形的,劳动合同也属无效。
此外,《民法典》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属于可撤销合同,并不是无效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却直接规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比《民法典》更加宽松,签订劳动合同有《民法典》规定无效情形的更可以适用。
2.劳动合同无效就可以解除劳动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解除的情形又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协商一致解除;二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三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一下二者的区别,在劳动者提出的解除情形中,包括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情形中,只包括“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这一种情形。
此外,虽然第二点分析了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但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只能法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均规定“因本法”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排除了《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
3.提供虚假学历就一定能合法解除吗?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就一定能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吗?并不一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是一个欺骗行为,只有这个行为造成用人单位违反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才无效。
比如,用人单位的招用条件对于学历没有要求,或只要求专科学历,劳动者提供了一个虚假的本科学历,此时,虽然劳动者提供了虚假学历,但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对于招录条件是有要求的,但因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导致事后再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了违法解除。
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在入职材料中表明:“录用该员工均基于员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均构成对本单位的欺诈,违背了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要求员工对提供信息和材料作真实性承诺:“本人承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完全真实无误,如有虚假,单位有权在任何时候以欺诈为由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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