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合同条款怎么约定对企业最有利?能提出这样问题的人,脑袋就有问题,不是格局太小,就是聪明过头,聪明用错了地方,且不说劳动法及配套法规非常健全,就是说条款,难道你怎么写的,人家就怎么采信吗,最终都得看“你是怎么做”的,如果“做”照旧,只是写聪明了,一样没用的……
总想钻空子?
有一些企业,总想成天研究这琢磨那,不把心想放在经营上,就想趁那啥还不怎么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时“拣点漏,占点便宜”,这样的小家子气,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一定难有“出息”。针对这位朋友提出的“合同条款如何约定,对企业最有利”的追求,小说几句:
1,自相矛盾
既想“合规要求”,又想“对企业最有利”,鱼和熊掌,随时都想兼得,世界上哪有这样的好事儿,为什么这样贪心啊。
你“最有利了”,很显然不就是对“员工最不利”吗,难道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等规定没有想到吗?毕竟已经运行快20年了,全国及各地都摸索出了不少“想钻空子”的对付办法。
就拿自认为“聪明”的试用期做法,设为15天甚至不设试用期,就以为有“一个月缓冲期”了吗,试用期的员工,不确定性非常高,今天来明天走,你能拦住吗,根本就不会管你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的事儿,你能扣证件/工资之类的吗,想怎么离开照样进行,与你设不设或者设多长试用期没关系;另外,试用期短了或没有了,万一人家不离职而给公司想让员工离职并且暂时找不到合理的辞退证据呢,怎么办,这不就是增加了公司“辞”了的成本和时间吗?
哪有只有你卖乖的事儿,任何做法都有两面性,不要自以为聪明。有那个聪明的脑子,好好想想如何扩大经营利润和合理合法提升企业管理吧。
2,可以完善
劳动合同的方方面面,企业是应该根据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麻烦逐渐完善,防止今后再遇到类似问题,更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损失。
但是,不管怎么完善,一定是合法/合理的,一些看起来很聪明的做法,如果“不合理”,虽然游走在法律不禁止的边缘,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在法官自由裁量权面前,也是不堪一击的。
至于怎么完善,可以同行交流,激起脑波震动,但人家的做法,绝不是随便想象,一定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而摸索出来的,也一定是被多数员工所认可的,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甚至合法性,并不是其他单位可以随便借鉴和搬来用的。况且,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各地的实践和运用存在较大的区别。
所以,劳动合同的完善,除了好好研究企业自身需要外,还要照顾到当地的司法实践,否则,东拼西凑的东西,只能叫四不象。
3,事实为重
劳动合同也只是合同,如果出现纠纷或争议,虽然约定很重要,但事实/证据及合理性也非常关键。也就是说,不只看你怎么写的,也要看你怎么说怎么做的,只有说写做高度一致,才更有说服力,只要三者出现偏差,对企业都是不利的。
然而,要做到三者一致,对企业来说,谈何容易?
首先,各种制度的和谐与不矛盾就是考验。不少企业,公司/部门/班组都有各种制度和规定,而且大家又在不断出现新规定,还有随时可能出现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有谁去过问和研究过“它们”之间是否高度一致,只要其中一项被员工发现,就是可以被利用的机会。
其次,事实真相到底是啥。表面看起来不少事情是员工的问题,如果做过基层员工或者基层管理的人员,心里一定非常清楚,真正属于员工个人原因的问题确实非常少,更多的问题是出在管理者/企业上,比如故意折腾/语言刺激/不合理制度和做法等,这才是导致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总之,只要闹到法律上,就一定是讲事实和证据,不是只看你怎么写的合同。
最后,看结果。不要以为自己或所在企业很聪明,可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一些有特色的条款,就可以拿住员工,其实,早有企业走在前面大胆试过了,而且有的还是大厂,结果真正在法律面前,还是败下阵下的,毕竟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不是站在保护企业的角度来制订的,这才是关键,不明白这些,你花时间精力搞什么都不会有用的。
4,格局太小
搞企业,最主要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显然是在提升产品或服务上下功夫,如果把功夫花在“卡紧员工”上,真是用错了聪明。
员工,并不是只服务于你一家企业,不少人都走过不少企业,人家企业在管理上怎么做的,谁好谁不好,一比较一交流就清楚明白的。要么站起来与你理论,要么拿起法律武器跟你干,要么甩手走人,此处爷不留,自有爷去处。
你在想办法卡紧员工,而不少单位在尽量人性化对待员工,不要以为只有你聪明,员工也不傻,尤其是现在的年轻一代,网络/信息爆炸,什么都见过,就是不愿意“吃苦吃亏”,你还来老一套,谁买你账?
再聪明的脑袋,心思用歪了,都等于零,只会给自己或企业带来无尽的困苦和灾难!
3楼 red wan
感谢分享!!!
2楼 zccczc
通篇废话,没有一句有用的
秉骏哥李志勇
@zccczc:谢谢,您说的对,俺记下了。
1楼 @桢桢
为你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