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考核与解除要件学习笔记
1、试用期内以考核不合格来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针对处于试用期间的员工,大部分HR都会有这么一个认知误区:试用期内只要对员工进行了考核而员工考核结果是不合格,企业就有权利将其解雇。
先看书中的举的案例:公司以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但员工认为自己工作认真负责,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不成后, 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
表面看来,公司辞退员工是合法的,大家都会认为员工是无理取闹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但是,在案例中,公司并没有明确试用期员工的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没有将考核不合格与录用条件相关联,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如果公司在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那公司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就合理合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有关于录用条件的前置性约定或说明。这种约定或说明可以标明在劳动合同、入职须知或者员工手册中。
而一旦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员工的录用条件,而且在试用期的考核过程中,能够举出大量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那么企业就能在劳动人事管理中占据主动。
录用条件都包含哪些内容呢?
一般把四类因素确定为录用条件:
一、能力因素,如学历、经历、试用期考核成绩等;
二、态度因素,如遵章守纪状况等;
三、身体因素,有无特殊疾病等;
四、法律因素,有无离职证明、劳动手册等。
但像未婚未育、乙肝病毒携带者这类侵权或歧视性条件,不能作为录用条件的内容。
我们可以在招聘广告、岗位说明或描述、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特别约定等书面形式进行披露录用条件,在约定中,一旦出现这些行为,就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一、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
二、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自然情况不符的;
三、经体检发现患有传染性、不可治愈以及严重疾病的;
四、器官残缺或肢体残缺,以及填写虚假体检信息的;
五、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试用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六、拒绝接受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的;
七、非因工伤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
八、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
九、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2、什么样的情况下,试用期通过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有效。
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辞退员工,也需要遵循合法原则。
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只适用于试用期员工,所以,企业要在员工试用期满之前提出,才能合法辞退。
综上所述,要想在试用期通过考核不合格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满足这四个法律要件:
一、相关劳动合同等书面规则中存在录用条件约定或规定;
二、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三、在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考核;
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