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学位教育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相信各位HR伙伴们在实际工作中,会碰到员工进行学历学位深造的情形,而这些深造期间的学费是由企业或者单位负责提供的,那么单位在提供学费的时候,可以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违约金吗?
我们首先通过一个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今天的主题,各位HR伙伴,你们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的,大家可以在评论区留言继续讨论。
在分享这个案例之前呢,首先请大家思考几个问题,这样子可以更好地学习并理解好本期主题。
第一个问题,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区别是什么?它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你是如何判别的?大家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第二个问题,学历学位教育属于“专项技术培训”?还是属于“职业培训”?为什么?你是如何判别的?
第三个问题,学历学位教育可以约定“约定服务期吗?”为什么?你是如何判别的?
根据上面三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今天的劳动纠纷案例内容。劳动纠纷案件来源:(2016)苏08民终1198号,为保护隐私,文中劳动者及其他人员的姓名已做替换(替换的名字,如若重名,纯属巧合),用人单位名称已做隐秘更换。为了让各位HR伙伴们了解更多案件信息,对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警醒,案件内容除姓名、公司名称作更换外(一审判决的内容已删,仅留二审判决信息),其余内容未做任何调整。
上诉人张建军与被上诉人ABC学院劳动争议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张建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ABC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建军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2013年3-4月份左右(金融数学、金融工程专业)教材选定目录明细,证明上诉人在进修期间为被上诉人的教材的使用及选定提供了劳动;
2、上诉人在进修期间为被上诉人提供科研服务并以被上诉人为单位发表学术论文两篇,分别为2010年在《计算机与数学及其应用》杂志上的《封顶的股票抵押贷款》及2011年在《立陶宛数学》杂志上的《马氏调制下的永久美式最大值期权》。上述两篇文章被国际著名的数据库(科学论文索引)搜索杂志收录,并被ABC学院科研处统计共计300多分科研分,由ABC学院给予科研奖励,共有三笔构成7980元+3325元+14744元,其中3325元是数理学院的奖励,另外两笔是ABC学院的奖励,合计26049元。
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1,张建军是否为教材选定作贡献无法核实,即使有贡献,上诉人在辞职报告当中表述是为同事帮忙的,不是ABC学院布置的工作任务。对证据2,需要核实论文是否真实及是否因此获得奖励、奖励的具体明细。在2016年5月20日前向法庭提交书面的核实意见,否则视为认可上诉人的该主张。
在指定期间内,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其承诺提交的书面说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除了对26049元的科研奖励未予认定外,其余事实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因新证据的出现,证明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费用中,有26049元系上诉人张建军发表学术论文而获得的科研奖励。
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辞职,上诉人是否应就服务期问题承担违约责任?2、上诉人在读期间是否为被上诉人提供了劳动?相应的劳动报酬是多少?3、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放的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的工资外津贴、补贴中70158.96元中,是否含有上诉人发表论文的科研奖励26049元,上诉人是否应退还该款项?4、原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9月订立的教职工进修学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一、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博士学历进修予以资助,上诉人进修结束后应为被上诉人服务八年。被上诉人依约履行了资助义务,而上诉人博士进修结束不久,就向被上诉人提出辞职申请且实际到其它用人单位工作,违反了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纵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辞职申请表示同意,也仅表明被上诉人对终结双方劳动人事关系的被动接受,而并非双方对服务期约定的合意变更,因而上诉人应依约对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上诉人在读期间是否为被上诉人提供了劳动及相应的劳动报酬问题。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上诉人系全脱产学历进修,即其在进修期间并无工作任务。上诉人主张其进修期间完成了学校布置的教材选定等工作任务,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应就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在诉讼期间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该主张,因而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三、关于科研奖励问题。上诉人在诉讼中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的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发表了科研文章。被上诉人当庭表示需核实有关情况,限期向法庭提交书面的核实意见,否则视为认可上诉人的该主张。但被上诉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供有关材料,应推定上诉人的该主张成立。
四、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出解除合同,既要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上述两种责任中选择其一提出主张。上诉人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只具有补偿性而没有惩罚性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因新证据的出现,反映原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费用中,有26049元系对上诉人科研成果的奖励不应予以返还、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外,原审认定的其余事实无误。上诉人的其它上诉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内容省略;
二、上诉人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被上诉人ABC学院违约损失共计300008.8元;
三、内容省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回答上面提前预留的3个问题:
第1个问题的简易答案如下:(1)职业培训可以理解为企业整个宏观的培训管理制度,是大方向、是工作大局。(2)专项培训可以理解为是“职业培训” 中的一个特例,是某个细节、是个案。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法》第68条。
第2个问题的简易答案如下:学历学位教育属于“专项技术培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以及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的区别。
第3个问题的简易答案如下:学历学位教育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可以约定违约金,可以签订服务期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以及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的区别。
根据此案例,给各位HR伙伴们一些工作建议,希望大家参考执行:
1、资助员工学历学位教育时,可以约定服务期,是一种特殊福利。
2、资助员工学历学位教育时针对特殊员工,一般员工享受不到。
3、资助员工学历学位教育时,就与员工签服务期协议,费用以实际报销为准。
如果大家有什么不同意见的,欢迎各位HR伙伴或劳动法律师在评论区点评,谢谢!
23楼 Santiago123
特殊员工是意思?
22楼 Carol36798
学习了
21楼 荣村大队东北队
打卡学习,谢谢老师分享!
20楼 花开凋谢
打卡
19楼 迷人小妖
学习了
18楼 迷人小妖
学习了
17楼 silveryun
内容很好,很实用的
16楼 silveryun
挺好的
15楼 silveryun
挺好的
14楼 忒勒玛科斯93785
学习了
13楼 鲁欣
日常打卡。
12楼 小甜甜123156489
谢谢老师的分享。
11楼 小小花儿
资助员工学历学位教育时,就与员工签服务期协议,费用以实际报销为准。
10楼 田天一
记下来了
9楼 baiyun
资助员工学历学位教育时针对特殊员工,一般员工享受不到。
8楼 竹梅
资助员工学历学位教育时,可以约定服务期,是一种特殊福利。
7楼 青树流苏
我每天打卡,看看一个月能提升多少。
6楼 烟花呢喃
认真学习一下。
5楼 vickyfhq
劳动法还是挺好的。
4楼 Champagne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出解除合同,既要依约承担违约责任,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上述两种责任中选择其一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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