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劳动法库》看到一个案例,员工吸毒,被行政拘留,公司以此将员工无补偿辞退,经过一裁两审,判决公司胜诉。觉得关于职业道德,和行政拘留、治安拘留这些问题,各个公司确实都有漏洞,想拿出来说一说。
大致案情如下:
钟某于2016年10月27日入职某美术教育咨询公司,岗位为店长。2021年7月20日左右,钟某因吸毒受到治安处罚。2021年8月底,公司得知该情况。2021年11月18日,公司向钟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在本单位工作起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至2021年11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年11月18日。2022年初,钟某以本人为治安处罚、非法律规定可以直接辞退的刑事处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结果:
仲裁结果:公司并未规定吸食DP或行政拘留、治安处罚属于严重违纪,仲裁委因此裁决公司向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结果:吸食DP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钟某的行为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公司辞退钟某的行为符合社会基本价值判断,不属违法解除。
二审结果:鉴于钟某吸毒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从事少儿教育培训管理岗位的特殊性,钟某因吸毒受到治安处罚,属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单方辞退钟某的行为符合基本价值判断,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个人观点:
1、我认为仲裁裁决结果没问题,合法合规。企业就是有其自身管理漏洞存在,真输了,也是技不如人,愿赌服输。
2、一审结果,我不是太认可。公序良俗这件事完全的自由心证,你要说吸毒不道德,但他没犯罪,我们还要求不得歧视吸毒人员,要让他们重回社会呢。好在他还有一句吸毒危害大,否则这个判决判的真就十分没有水平了。
3、二审结果,我非常认可,这个就明显高于区级法院一个档次。再次强调吸毒的社会危害的同时,说明了,你虽然没违纪,但你行业特殊,儿童教育行业,你作为这个行业人员,理应以身作则,你吸食DP的行为,就是违背职业道德。
我的个人案例:
记得多年以前,我经手过两起案子
案例一:
工人在工闲时,聚众DB被拘留。公司辞退员工被判败诉。
当时我们辞退员工的理由,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在仲裁和一审中,我们提出员工旷工10天,而且DB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以我们按照严重违纪将其辞退,但是仲裁和法院给我们的判决都是:员工旷工非本意,存在无法出勤的客观原因(因为被拘留了),而公司规章制度只写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并没有规定只要违反法律法规就属于严重违纪。DB被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所以公司解除违法。
案例二:
员工嫖娼被拘,公司辞退员工被判败诉。
这次我替员工出头,我就是依样画葫芦,行政拘留,不属于刑事犯罪。作为技术研发人员,基本执业准则,也应该是保质保量完成企业任务,他并没有对工作造成任何影响。甚至被拘留都是主动申请了无薪事假,所以可见无论员工本人道德如何,但在职业道德方面,他是没有任何违背的。最终结果就是裁决我们胜诉,一审开庭前企业和解同意给钱。
结果分析:
刚好三个案子,黄赌毒。以小见大,我认为涉毒员工败诉的原因有二:
1、DP对于我们这个民族有特殊的意义。所有人都知道,1840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华民族的百年屈辱,所以我们这个民族对于DP就是不共戴天,谁沾毒,谁就天然的占到了社会的对立面。
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一再强调社会危害性的原因。
2、员工的行业、岗位特殊。行业教育行业,教育教育,教书育人。你一个吸毒人员,如何以身作则?岗位店长,需要对接学生及学生家属,DP有强烈的致幻作用,吸食以后你将对学生、儿童有可能构成极大的伤害和威胁 。这也就是为什么,他属于违背职业道德的原因。
引申思考
判决中认为所处行业特性,吸毒行为是无法容忍的。因为教育要为人师表,那么可否引申一下,我之前经历过的两次员工DB、嫖娼却依旧胜诉的案例,如果发生在教育行业,亦或是其他需要以身作则的岗位,那么员工是否大概率会败诉呢?
最后的建议:
职业道德这件事,真心很难保证,他是实在没招了以后,最后搏一把的选项,而不应该一开始就把希望寄托在这里。
针对打架斗殴、吸毒、DB、嫖娼等确实违背公民道德,但又并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如果企业真的无法接受,那么其实在制度里明确,上述行为,以及其他任何导致员工本人被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后果的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纪。这样就齐活了,就不用去期望说服法官认可无法量化的职业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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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三茅的敏感词审核,就是“乐色”